合同發生法律效力的要件有哪些

導讀:
將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作為合同生效要件,可以大大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合同法》第44條也作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所謂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并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無效合同自始無效,無須當事人主張而可由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動審查。所謂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那么合同發生法律效力的要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將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作為合同生效要件,可以大大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合同法》第44條也作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所謂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并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無效合同自始無效,無須當事人主張而可由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動審查。所謂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關于合同發生法律效力的要件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為人希望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在意志與外部表示完全一致。因為人有時候有意或無意說錯話或嘴上所說與心里所想不一樣,這樣就是意思表示不真實。這種不真實在合同中也存在,可能是當事人故意也可能是完全無心,但無論如何都會對合同另一方產生利益損害,因此為了維護合同當事人利益,法律規定在意思表示不真實情況下訂立合同無效或應當予以變更和撤銷。
從法律上看,合同之所以能產生法律效力,就在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規定。對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賦予其法律上的約束力,不合法的合同顯然不能受到法律保護,也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合同不違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也不得規避法律。所謂強行性規定,是指這些規定當事人必須遵守,不得通過協議加以改變。但若僅僅是部分條款違法,確認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合同不僅應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在內容上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將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作為合同生效要件,可以大大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對于那些表面上雖未違反現行立法的禁止性規定,但實質上損害了全體人民的共同利益,破壞了社會經濟生活秩序的合同行為,都應認為是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同時,將社會公共利益作為衡量合同生效的要件,也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共道德,因為社會公共利益本身也包含了行為內容應符合社會公共道德的要求。
《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合同法》第44條也作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可見,我國法律承認當事人可以依法選擇合同的形式。但是,如果法律對合同的形式作出了特殊規定,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規定。例如根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規定,房屋的買賣須經房管部門登記、辦理過戶手續后才能生效。
所謂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并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對“民事法律行為”所規定的條件來看,主要應具有以下條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無效合同“是相對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確認無效。”
無效合同自始無效,無須當事人主張而可由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動審查。
所謂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主要包括三種情況:“一是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認才能生效;二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本人追認,才能對本人產生法律拘束力;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未經權利人追認,合同無效.”
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是出于重大誤解從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予以撤銷的合同。
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法》第56條),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