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

導讀:
保管人未簽字或者蓋印章的倉單,說明保管人還沒有收到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故該倉單不發生法律效力。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又稱為不要物合同,即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保管合同除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外,還必須有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從保管物交付時起成立。無論采用何種形式,只要符合合同法中關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無須以交付倉儲物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倉儲合同有其法定的特點,特殊特征是:倉儲的貨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只是貨物的占有權暫時轉移,而貨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仍屬于存貨人所有。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那么倉儲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管人未簽字或者蓋印章的倉單,說明保管人還沒有收到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故該倉單不發生法律效力。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又稱為不要物合同,即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保管合同除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外,還必須有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從保管物交付時起成立。無論采用何種形式,只要符合合同法中關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無須以交付倉儲物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倉儲合同有其法定的特點,特殊特征是:倉儲的貨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只是貨物的占有權暫時轉移,而貨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仍屬于存貨人所有。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關于倉儲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管人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印章表明保管人對收到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事實進行確認。保管人未簽字或者蓋印章的倉單,說明保管人還沒有收到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故該倉單不發生法律效力。當保管人為法人時,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當保管人為其他經濟組織時,由其主要負責人簽字;當保管人為個體工商戶時,由其經營者簽字。蓋印章指加蓋保管人單位公章。簽字或蓋印章由保管人選擇其一。
根據《合同法》第386條的規定,倉單的法定必要記載事項有八項:其中,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儲存場所,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四項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不記載則不發生相應的效力。其余四項屬于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如當事人不記載則按法律的規定來處理。
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又稱為不要物合同,即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而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或稱為要物合同。保管合同除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外,還必須有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從保管物交付時起成立。這是倉儲合同與保管合同的重要區別之一。
倉儲合同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頭形式。無論采用何種形式,只要符合合同法中關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無須以交付倉儲物為合同成立的要件。這就意味著,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合同約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都要承擔違約責任。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提供儲存保管服務的一方稱為保管人,接受儲存保管服務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存貨人。交付保管的貨物為倉儲物,倉儲合同屬于保管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
倉儲合同有其法定的特點,特殊特征是:
(1)倉儲的貨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只是貨物的占有權暫時轉移,而貨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仍屬于存貨人所有。
(2)倉儲保管的對象必須是動產,不動產不能作為倉儲合同的保管對象。這也是倉儲合同區別于保管合同的顯著特征。
(3)倉儲合同的保管人,必須具有依法取得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經營資格。
(4)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是倉儲合同區別于保管合同的又一顯著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