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抵押合同無效以及抵押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

導讀:
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同一般合同的生效一樣,抵押合同的生效也須具備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標的確定與可能四項要件。抵押合同作為法律行為的一種,必須符合一般法律行為對當事人在行為能力方面的要求,即訂立抵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抵押合同是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通過意思表示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債權實現的合同,抵押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就是抵押當事人通過合同表達的意欲發生抵押權設定效果的意思。那么什么情況下抵押合同無效以及抵押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同一般合同的生效一樣,抵押合同的生效也須具備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標的確定與可能四項要件。抵押合同作為法律行為的一種,必須符合一般法律行為對當事人在行為能力方面的要求,即訂立抵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抵押合同是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通過意思表示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債權實現的合同,抵押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就是抵押當事人通過合同表達的意欲發生抵押權設定效果的意思。關于什么情況下抵押合同無效以及抵押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是否有效并且生效,這要取決于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所以抵押合同生效要符合一定的條件,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什么情況下抵押合同無效以及抵押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
什么情況下抵押合同無效
1、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時,而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這種抵押合同無效;
2、對國有企業業已確認為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重要建筑物設立抵押而未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抵押合同無效;
3、破產企業在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前六個月至破產宣告期間,對原沒有抵押的債務設定的抵押而簽訂的抵押合同無效;
4、債務人與個別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大部分財產抵押給一個債權人,從而喪失履行其他債務能力的,該抵押合同無效。
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
同一般合同的生效一樣,抵押合同的生效也須具備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標的確定與可能四項要件。
(一)主體適格
主體適格即當事人適格,是指抵押合同的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在主體資格上不存在瑕疵。《民法通則》第55條第1項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行為人應當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合同法》第9條也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抵押合同作為法律行為的一種,必須符合一般法律行為對當事人在行為能力方面的要求,即訂立抵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此外,由于抵押權的設定行為屬處分行為,因此,當事人除具有行為能力之外,抵押人還應具有對抵押財產的處分能力,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
(二)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本質要素,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為。[3]意思表示由兩個要素所構成:一是內心意思;二是此項內心意思的外部表示。[4]當事人的內心意思經過外部表示而客觀化,從而為他人所知悉,便構成意思表示。我國《民法通則》第55條第2項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而所謂意思表示真實,就是指當事人的內心意思與經過表示而外觀化的意思相互吻合,沒有瑕疵而言。抵押合同是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通過意思表示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債權實現的合同,抵押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就是抵押當事人通過合同表達的意欲發生抵押權設定效果的意思。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應當表現自己內心的真實意愿,并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允許一方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對方,使其違背自己的真實意志而簽訂抵押合同。
(三)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上述規定,合同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也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規定,抵押財產應當是流通物和可轉讓財產,禁止流通物和不可轉讓的財產,不得用于抵押,如毒品、槍支彈藥,以及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等等(《擔保法》第37條、《物權法》第184條)。此外,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而訂立的抵押合同(《民法通則》第58條第1款第4項以及《合同法》第52條第2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抵押合同(《民法通則》第58條第1款第7項以及《合同法》第52條第3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善良風俗的抵押合同;以及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性或者禁止性規定的抵押合同等等,都屬于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抵押合同,皆為法律所禁止。
(四)標的確定與可能
合同標的決定著合同權利義務的質和量,因此,合同標的應具有確定性、可能性。標的確定是指合同成立時,其內容須確定,否則合同的內容無從實現,合同也就無法發生效力。標的可能則是指合同中的給付可能實現。盡管我國《民法通則》與《合同法》均未明確要求合同的標的必須確定與可能,但此為合同標的的題中應有之義。就抵押合同來說,其標的確定即為抵押權的確定。抵押權的確定性體現在抵押物必須特定以及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必須特定兩方面。《擔保法》第39條以及《物權法》第185條第2款對此均有明確的規定。其中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是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必須確定的要求,而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則是對抵押物必須特定的要求。如果抵押合同的標的不確定,則抵押合同無法發生法律效力。[5]抵押合同的標的可能則是指抵押當事人通過抵押合同設定的抵押權有可能實現。如果抵押權沒有實現的可能,則屬抵押合同的標的不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