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在什么時候生效

導讀: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又稱為不要物合同,即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無論采用何種形式,只要符合合同法中關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無須以交付倉儲物為合同成立的要件。保管人未簽字或者蓋章的倉單說明保管人還沒有收到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故該倉單不發生法律效力。若當事人約定合同的生效須滿足一定條件的,則倉儲合同的生效時間應在合同成立后并且其條件成就時。那么倉儲合同在什么時候生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又稱為不要物合同,即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無論采用何種形式,只要符合合同法中關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無須以交付倉儲物為合同成立的要件。保管人未簽字或者蓋章的倉單說明保管人還沒有收到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故該倉單不發生法律效力。若當事人約定合同的生效須滿足一定條件的,則倉儲合同的生效時間應在合同成立后并且其條件成就時。關于倉儲合同在什么時候生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釋義】本條是關于倉儲合同何時生效的規定。
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又稱為不要物合同,即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而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或稱為要物合同。保管合同除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外,還必須有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從保管物交付時起成立。這是倉儲合同與保管合同的重要區別之一。
倉儲合同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頭形式。無論采用何種形式,只要符合合同法中關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無須以交付倉儲物為合同成立的要件。這就意味著,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合同約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都要承擔違約責任。
也有的學者主張倉儲合同為實踐合同。這種主張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穩定。因為倉儲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無論是存貨人還是保管人都有商業營利的需要,特別是保管人就是以替他人儲存、保管貨物為業。保管人接受倉儲物予以儲存,存貨人支付倉儲費,雙方就是一種交易行為,如果規定倉儲合同為實踐合同,則不利于這種交易的安全和穩定。因此本條規定:“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保管人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表明保管人對收到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事實進行確認。保管人未簽字或者蓋章的倉單說明保管人還沒有收到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故該倉單不發生法律效力。當保管人為法人時,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及雇員簽字;當保管人為其他經濟組織時,由其主要負責人簽字;當保管人為個體工商戶時,由其經營者簽字。蓋章指加蓋保管人單位公章。簽字或者蓋章由保管人選擇其一即可。
(二)倉單須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記載事項
依《合同法》第386條的規定,倉單的法定必要記載事項共有八項:其中,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儲存場所,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四項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不記載則不發生相應的證券效力。其余四項屬于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如當事人不記載則按法律的規定來處理。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依《合同法》第382條規定,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這并不意味著倉儲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一回事。若當事人約定合同的生效須滿足一定條件的,則倉儲合同的生效時間應在合同成立后并且其條件成就時。
第一、倉儲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即保管人必須為從事保管業務的人,具有專營或兼營倉儲保管業務的資格。
第二、倉儲合同為提供勞務或者服務的合同。倉儲合同中保管人要提供儲存保管物的勞務或相關服務。
第三、倉儲合同的標的物須是動產,且為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種類物。
第四、倉儲合同為諾成合同,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不以實際交付保管物為合同成立條件。
第五、倉儲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