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辦理抵押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在建工程如何抵押?

導讀:
在建工程辦理抵押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在建工程如何抵押?
多年來開展國際承包工程的經驗證明,靠低于成本價得標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因為低于成本價得標的結果使得項目的實施變得更加困難。雖然可以進行索賠等工作設法補救,但索賠和仲裁的工作不僅會消耗大量的時間和金錢,而且絕大多數的索賠是不成功的。
法律咨詢:
發包人的土地使用權和在建工程能剝離抵押嗎?
北京市高朋(揚州)律師事務所孫曉燕律師回答:
1、《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2、在建工程抵押時,土地使用權應與在建工程一并抵押,不能剝離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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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條建筑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九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
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孫曉燕律師總結:
當前,某些地方區域要求在建工程抵押時需要將在建工程及所對應的土地應同時抵押,而《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就房地產抵押關系規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但其中所涉建筑物是否包括在建工程《物權法》并未進行確定,該判決就此進行了肯認:“投資公司主張建設銀行未將土地使用權和在建工程一同抵押,違反銀監會規定,抵押權應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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