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條例中抵押的特點是什么?

導讀:
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本身并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即土地使用權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繼續對土地進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時,抵押權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處分土地使用權,此時土地使用權才發生轉移。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抵押后,并不喪失轉讓權,但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告知抵押權人。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有兩種方式,分別是劃撥和出讓。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條例中抵押的特點是什么?
(1)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通過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并且是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本身并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即土地使用權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繼續對土地進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時,抵押權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處分土地使用權,此時土地使用權才發生轉移。
(3)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必須同時抵押。
(4)土地使用權抵押不得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5)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抵押后,并不喪失轉讓權,但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告知抵押權人。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怎么登記?
(1)如果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這四種財產設定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
(2)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4)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5)知識產權的質押應當向有關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才能使得質權生效。
(6)應收賬款的質押,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是什么?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有兩種方式,分別是劃撥和出讓。
所謂土地劃撥,是指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批準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權,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支付租金及其他費用。
所謂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與劃撥相比,出讓具有交易性、有償性、期限性的特點。其形式主要有:協議、招標、拍賣和掛牌。
如果是建筑物及其土地上的附著物,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可以通過招標或拍賣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如果是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可以去登記機構進行登記,依法取得該不動產的物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