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取得臨時建設用地的使用權

導讀: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2、縣國土資源局依據申請實地審查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及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3、審查符合要求的,縣國土資源局對申請予以受理,并報縣人民政府審批;4、依法批準后,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臨時用地批準書》。那么如何取得臨時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臨時用地使用權收回的情形
1、收回臨時用地使用權的情形如下: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未申請續期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等各種原因。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二、辦理臨時用地手續的報批程序有哪些
1、土地使用者向縣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并提供所需資料(包括臨時用地書面申請、身份證復印件、臨時用地協議書、臨時用地使用保證書、用地勘測圖、相關部門批準文件,農業結構調整臨時使用土地的,須提供相關部門意見。);
2、縣國土資源局依據申請實地審查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及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
3、審查符合要求的,縣國土資源局對申請予以受理,并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4、依法批準后,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臨時用地批準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