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是否有效

導讀:
抵押權依法實現時,拍賣、變賣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優先用于補繳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當事人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以未辦理批準手續為由主張抵押合同無效或者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據《民法典擔保編》的規定,抵押人以劃撥建設用地上的建筑物抵押,抵押行為有效;當事人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抵押行為有效。
一、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是否有效
1、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對土地進行抵押的,抵押的效力規定如下:
(1)、抵押人以劃撥建設用地上的建筑物抵押,當事人以該建設用地使用權不能抵押或者未辦理批準手續為由主張抵押合同無效或者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權依法實現時,拍賣、變賣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優先用于補繳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
(2)、當事人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以未辦理批準手續為由主張抵押合同無效或者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已經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法律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五十條
二、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特征
土地使用權抵押除了具有一般財產抵押權的法律特征,如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以清償債務為目的,具有不可分性、附屬性以外,還具有其特有的法律特征。
1、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通過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并且是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抵押設定本身并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即土地使用權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繼續對土地進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時,抵押權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處分土地使用權,此時土地使用權才發生轉移。
3、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必須同時抵押。
4、土地使用權抵押不得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5、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抵押后,并不喪失轉讓權,但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告知抵押權人。
依據《民法典擔保編》的規定,抵押人以劃撥建設用地上的建筑物抵押,抵押行為有效;當事人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抵押行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