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以劃撥建設用地上的建筑物抵押有效嗎

導讀:
抵押人以劃撥建設用地上的建筑物抵押,當事人以該建設用地使用權不能抵押或者未辦理批準手續為由主張抵押合同無效或者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拍賣抵押物所得價款,應當優先用于補繳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對于那些已經被撤銷的抵押權不存在了,或者是那些已經無效的抵押權是不可以進行實現的。
一、抵押人以劃撥建設用地上的建筑物抵押有效嗎
1、抵押一般有效。抵押人以劃撥建設用地上的建筑物抵押,當事人以該建設用地使用權不能抵押或者未辦理批準手續為由主張抵押合同無效或者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拍賣抵押物所得價款,應當優先用于補繳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
2、法律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五十條
二、實現抵押權的條件
1、第一個就是抵押權必須是真實有效的,并且是依舊存在的。對于那些已經被撤銷的抵押權不存在了,或者是那些已經無效的抵押權是不可以進行實現的。
2、第二個就是在債務人對于債務的償還期限必須要達到法律上面所規定的期限時間。
3、第三個就是債權人沒有收到任何來源的經濟清償,債務都是有一個最后還款日期的,如果到達了這個最后的還款日期,債權人還是沒有收到相應的債款,那么就可以說明債務人沒有按照法律的規定來履行自己應該還債的義務,不管是因為什么原因延遲還債,還是因為特殊原因而拒絕還債,在這樣的情況下,債權人就可以行使自己的抵押權,目的是為了讓自己的債權得到經濟上的補償。
4、第四個就是債務沒有如期得到償還的原因不可以是由債權人所導致的。必須是因為欠債的人的原因而導致了債務不能如期償還,債權人才可以行使自己的抵押權,如果是因為債權人的原因而導致了債務不能如期償還,那么在債權人是沒有條件來行使抵押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