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已經抵押地上建筑物可以再抵押嗎

導讀:
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相關法律知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規定如下第三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第三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法律咨詢:土地已經抵押地上建筑物可以再抵押嗎律師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土地已經抵押地上建筑物可以再抵押嗎
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抵押后,并不喪失轉讓權,但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告知抵押權人。
法律咨詢:土地已經抵押地上建筑物可以再抵押嗎
律師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據此,你的土地使用權已抵押。其地上的建筑物以不能再抵押給另一人。
相關法律知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規定如下
第三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三十四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第三十六條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三十七條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第三十八條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