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抵押效力如何認定

導讀:
依據《民法典擔保編》的規定,當事人僅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債權人可主張抵押權的效力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主張效力及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續建部分以及新增建筑物,不予支持。
一、僅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抵押效力如何認定
1、當事人僅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抵押權效力規定如下:
(1)、債權人主張抵押權的效力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債權人主張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續建部分以及新增建筑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法律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五十一條
二、哪些土地可以抵押
1、下列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單獨抵押的;
(2)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抵押時,該房屋等建筑物所對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
(3)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抵押時,該房屋等建筑物所對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
2、下列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1)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
(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3)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
(4)依法被法院查封的。
依據《民法典擔保編》的規定,當事人僅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債權人可主張抵押權的效力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主張效力及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續建部分以及新增建筑物,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