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如何通過債務重組取得土地使用權

導讀:
第三百四十八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通過招標、拍賣、協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拍賣公告發布后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那么民法典中如何通過債務重組取得土地使用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三百四十八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通過招標、拍賣、協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拍賣公告發布后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關于民法典中如何通過債務重組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如何通過債務重組取得土地使用權
民法典對怎樣通過債務重組獲得土地使用權沒有作出規定而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七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三百四十八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通過招標、拍賣、協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積等
(三)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的空間
(四)土地用途、規劃條件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
(六)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決爭議的方法。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主要有掛牌、拍賣以及招標等
1、掛牌。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
出讓人接受竟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
2、拍賣。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拍賣公告發布后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
3、招標。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