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債務重組有哪幾種主要方式

導讀:
因此,如果在債務重組中,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或發(fā)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大于債務人應償還的債務,則債權人沒有在債務重組過程中作出讓步,在這種情況下,也可不視為是一種債務人發(fā)生暫時性財務困難而進行的債務重組。第十五條債務人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債務重組有關的下列信息:(一)根據債務重組方式,分組披露債務賬面價值和債務重組相關損益。(二)債務重組導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權益的增加額。那么民法典債務重組有哪幾種主要方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此,如果在債務重組中,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或發(fā)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大于債務人應償還的債務,則債權人沒有在債務重組過程中作出讓步,在這種情況下,也可不視為是一種債務人發(fā)生暫時性財務困難而進行的債務重組。第十五條債務人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債務重組有關的下列信息:(一)根據債務重組方式,分組披露債務賬面價值和債務重組相關損益。(二)債務重組導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權益的增加額。關于民法典債務重組有哪幾種主要方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債務重組有哪幾種主要方式
債務重組在民法典中沒有相關規(guī)定,可以在企業(yè)法律法規(guī)中找到相應的依據。
①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
②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
③債務轉為資本;
④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其中前三種屬于即期清償債務,后一種屬于延期清償債務。
通常情況下,債務人與債權人通過以非現金資產、發(fā)行權益性證券、修改負債條件等方式進行債務重組后,債權人對債務人會作出部分讓步,以便使債務人重新安排財務資金,或得以清償債務。因此,如果在債務重組中,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或發(fā)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大于債務人應償還的債務,則債權人沒有在債務重組過程中作出讓步,在這種情況下,也可不視為是一種債務人發(fā)生暫時性財務困難而進行的債務重組。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的流動資產項目中分別反映:“期貨會員資格投資”包括在“資產負債表”中的“長期股權投資”項目內:“期貨損益”在“利潤表”上單列項目反映;企業(yè)年度內申請退會、轉讓或被取消會員資格而收回的會員資格投資,應作為投資活動,在“現金流量表”中反映。另外,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應當披露“期貨會員資格投資”、“提交質押品的帳面價值”以及“持倉合約的浮動盈利”等。
二、法律規(guī)定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十二號——債務重組》
第八條采用修改其他條款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債權人應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guī)定,確認和計量重組債權。
第十三條以多項資產清償債務或者組合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確認和計量權益工具和重組債務,所清償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資產的賬面價值以及權益工具和重組債務的確認金額之和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五條債務人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債務重組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根據債務重組方式,分組披露債務賬面價值和債務重組相關損益。
(二)債務重組導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權益的增加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