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有關債務重組的規定有哪些

導讀:
以現金清償債務通常是指以低于債務的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如果以等量的現金償還所欠債務則不屬于債務重組。企業會計準則第十二號債務重組第八條采用修改其他條款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債權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確認和計量重組債權。(二)債務重組導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權益的增加額。那么民法典有關債務重組的規定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以現金清償債務通常是指以低于債務的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如果以等量的現金償還所欠債務則不屬于債務重組。企業會計準則第十二號債務重組第八條采用修改其他條款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債權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確認和計量重組債權。(二)債務重組導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權益的增加額。關于民法典有關債務重組的規定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有關債務重組的規定有哪些
債務重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1、以資產清償債務債務人轉讓其資產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方式。債務人通常用于償債的資產主要有現金、存貨、金融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以現金清償債務通常是指以低于債務的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如果以等量的現金償還所欠債務則不屬于債務重組。
2、債務轉為資本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債權轉為股權的債務重組方式。但債務人根據轉換協議將應付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資本的則屬于正常情況下的債務資本不能作為債務重組處理。
3、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減少債務本金、降低利率、免去應付未付的利息等。
4、還可以采取以上三種方式相組合。下列情形不屬于債務重組
債務人發行的可轉換債券按約定轉為股權(因為沒有改變約定)
債務人破產清算(此時應按清算會計處理)
債務人改組(權利與義務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
債務人借新債償舊債(借新還舊時舊的債務已經被履約)。
企業會計準則第十二號債務重組
第八條采用修改其他條款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債權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確認和計量重組債權。
第十三條以多項資產清償債務或者組合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確認和計量權益工具和重組債務所清償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資產的賬面價值以及權益工具和重組債務的確認金額之和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五條債務人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債務重組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根據債務重組方式分組披露債務賬面價值和債務重組相關損益。
(二)債務重組導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權益的增加額。
二、法律規定債務重組清算期限是多少
公司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重組的時間是沒有具體規定的如果是破產企業進行債務重整的重整的期限一般不6個月。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