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債務重組停牌多久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九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那么民法典中債務重組停牌多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九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關于民法典中債務重組停牌多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債務重組停牌多久
我國民法典對債務重組停牌多久沒有規定但如果需要債務重整的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九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二、重整計劃由誰執行
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重整計劃債務人負責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九條重整計劃由債務人負責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后已接管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十條自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之日起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由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
在監督期內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執行情況和債務人財務狀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