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債務重組得多久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九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那么民法典中債務重組得多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九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關于民法典中債務重組得多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債務重組得多久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重組的時間是沒有具體規定的如果是破產企業進行債務重整的重整的期限一般不6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十九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二、債務重組損失內容
債權人債務重組損失包括
1.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某項債務的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
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對接受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接受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當期損失。
3.債務重組采用債務轉為資本方式的債權人應當將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股份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
4.債務重組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的債權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的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當期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