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債務重組預計負債如何確定

導讀:
第七十九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那么民法典中債務重組預計負債如何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七十九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關于民法典中債務重組預計負債如何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債務重組預計負債如何確定
民法典對債務重組預計負債如何確定沒有規定而企業破產法規定法院裁定重組的申請人要提交債務重組方案重組方案對債務進行確定所以按債務重組方案計算。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第七十九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第八十一條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債務人的經營方案
(二)債權分類
(三)債權調整方案
(四)債權受償方案
(五)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
(六)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
(七)有利于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