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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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情況主要包括: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提前收回;
三、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建設用地使用權滅失等情形。
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后,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根據國土資源部頒布的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期滿,未申請續期或者續期申請未獲批準的,原土地使用者應當在期滿之日前十五日內,持原土地證書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因自然災害等造成土地權利滅失的,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應當持原土地證書及有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或者土地所有權注銷登記。
考慮到出讓人全面掌握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情形,所以,本條規定注銷登記由出讓人及時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后,登記機構應當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