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產假15天必須連續嗎,完善生育休假

導讀:
委員們從生育假期間的權益保障、休假津貼準備、陪產假落實和女性職業發展等多角度提出建議,保障公民真正享受到生育假延長的政策福利,去年11月26日,《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并公布實施,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延長生育假60日,男方享受陪產假15日,新修訂《條例》規定,夫妻雙方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調整延長生育假、育兒假的假期分配,父親在家庭生育支持中的缺位近年來得到重視,去年北京修訂《條例》也規定了15天男性陪產假。
生育假延長后如何讓職工安心休假?
委員建議,探索打通假期兌換,設立“鼓勵生育基金”,加快制定《延長生育假發放生育津貼實施細則》
今年,生育假延長后的保障性問題成為多名政協委員關注的話題。委員們從生育假期間的權益保障、休假津貼準備、陪產假落實和女性職業發展等多角度提出建議,保障公民真正享受到生育假延長的政策福利。
去年11月26日,《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并公布實施,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延長生育假60日,男方享受陪產假15日;在子女滿3周歲前,每人每年享受5個工作日的育兒假。
增加生育假是對國家三孩生育政策的積極呼應與具體化,但要真正落實這些措施,委員們認為有一些細節還需厘清。
假期多了,生育家庭會選擇休假嗎?
北京去年修訂《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下稱《條例》),將生育假進行一定程度延長。
為了保證各企事業單位落實《條例》規定,男女雙方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將其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工資不得降低。
父親在家庭生育支持中的缺位近年來得到重視,去年北京修訂《條例》也規定了15天男性陪產假。“陪產假期間,男性的照料陪伴對于緩解孕婦產后抑郁等問題有著很重要的作用。”市政協委員、北京婦產醫院兒科主任醫師張巍認為,陪產假的落實十分必要,并且提倡條件合適的家庭,男性可以通過休生育假的方式更多地參與家庭育兒。
然而,北京市總工會于2020年開展的相關調研顯示,41.78%的人沒有休過“陪產假”,39%的受訪職工不知道單位是否提供“陪產假”,有的單位不提供“陪產假”。在一些國企、合資企業中,男職工雖然知曉單位為其提供“陪產假”,但因擔心工作受影響,男職工主動選擇不休“陪產假”的占了大多數,達到64.53%。
為此,工會界別提出界別提案建議,加強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建議在修訂《條例》中,對用人單位侵犯員工“陪產假”權利的行為規定懲罰性條款,形成系統的配套制度和保障制度。
新修訂《條例》規定,夫妻雙方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調整延長生育假、育兒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減少延長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產假可以增加相應天數;夫妻雙方享受的育兒假合計不超過十個工作日。
來自工會界別的政協委員徐淑蘭同時指出,實際在操作上,夫妻二人如果不在同單位或同一系統,彼此兌換生育假很難落實。徐淑蘭建議,應探索打通假期兌換,保障這一政策落實。
“現在大家擔心,用人單位能否不折不扣地執行《條例》。”1月5日,北京大學社會學教授陸杰華在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指出,這就需要制定細則,為保障落實護航。
延長的生育假津貼能否補發?
現行《條例》中女方生育假期分三段,第一段產假包括女職工自然分娩的98天產假、難產增加的15天產假及生育多胞胎增加的產假,第二段為2016年修訂延長生育假增加30天,第三段為2021年修訂延長生育假增加30天。
但目前北京市醫保局只對第一、二段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由醫?;鸢从萌藛挝簧夏甓嚷毠ぴ缕骄べY標準支付生育津貼,然而第三段在醫保局沒發布通知前,已參加生育保險的也不支付生育津貼,也就是女方生育假的延長天數(30天)沒有生育津貼。
來自工會界別的政協委員關秀來調研發現,“有部分育齡女方不休第三段生育假期,還有部分育齡女方雖然休假,但心里也不踏實。”因此,她建議加快制定《條例》相應的實施細則。
關秀來認為,生育延長假畢竟不是帶薪休假,只發第一、第二段生育津貼,不發放第三段生育假(30天)的生育津貼,導致政策不連續。“既然是生育延長假,那么繳納生育保險了就可以領取生育津貼。”
為此她建議,加快制定《延長生育假發放生育津貼實施細則》,各執行單位依據細則制定工作方案,指導企業和當事人及時申報,完成領取生育津貼工作。對于已休第三段生育延長假,但是未發放生育津貼的情況,應考慮補發,將疫情影響的生活壓力減至最低。
生育假成本誰來掏?
北京市總工會進行的調研顯示,按照北京現行政策規定,用人單位需要負責“陪產假”期間的工資,也是用人單位不愿實行“陪產假”的原因之一。
事實上不止“陪產假”,生育假帶來的成本問題僅由某一方“買單”并不現實,今年多位委員也就這一問題提出建議。
工會界別的界別提案建議,將職工休“陪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改為“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減少用人單位經濟負擔、降低用工成本,讓更多的用人單位更好地落實“陪產假”待遇。
來自經濟界別的政協委員黃軼對于這一建議十分贊同。他是企業負責人,對于員工假期福利問題同樣十分關注。
黃軼建議,在完善生育保障制度中,要增加生育保險覆蓋面和報銷比例,將生育保險拓展至生育福利,將覆蓋對象從就業人員涵蓋至所有女性。盡快將助孕技術納入醫保報銷范圍,減輕家庭生育的經濟壓力,減少家庭的后顧之憂,更好地釋放生育潛能,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
同時黃軼建議,加快構建生育支持體系,設立“鼓勵生育基金”,從根本上解決地方政府沒錢、企業和個人負擔過重的問題,支持生育家庭現金補貼、個稅抵扣、企業所得稅減免、購房租房補貼等,實現生育成本在個人、企業和政府之間進行合理的分擔,讓更多的年輕人生得起、養得起。“鼓勵生育基金”短期有助于擴大內需、穩增長、穩就業,長期有助于提升人力資源、人力資本、經濟社會活力,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抓手。
陸杰華對這一建議的效果持并不樂觀態度。“盤子就這么大,現有經濟形勢容不得拿出更多的生育基金來做這件事,這是我們必須得面對的現狀。”
“按照國外經驗,現金補貼效果并不是很理想,應增加0至3歲托幼服務建設,這是一個長投資受益的事情。”陸杰華認為,要用最小的成本、最便捷的方法來解決老百姓的需要。
如何避免“保障越好,越不平衡”?
“作為企業在招聘和選擇職業晉升時,肯定會或多或少考慮到用人成本問題,選擇已經生育女性或男性。”黃軼坦言,單純的生育假延長對于女性的就業和職業發展會造成一定程度的歧視。
在保護婦女就業權益方面,《條例》規定,為因生育影響就業的女性提供公共就業服務。工會或職工代表可以與用人單位就條例規定的相關獎勵、假期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的具體落實方式開展協商。
如何真正落實解決?黃軼認為,要系統性解決就業中的育齡婦女權益保障問題,應將婦女在求職應聘、在崗懷孕、產后返崗等各個階段面臨的性別歧視納入勞動保障范圍,減少女性因生育帶來的負面影響,為促進婦女平等就業提供法律保障。
陸杰華認為,育齡家庭選擇是否生育,關鍵在于考量家庭和工作的平衡問題,單一的延長假期則可能產生更多隱性歧視,造成“保障越好,越不平衡”的狀況。
“最重要的是性別平等條例要跟得上。”陸杰華認為,應注意生育假延長之后相關配套政策如何保障落實,例如女工多的企業是否可以進行稅收優惠或減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