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處理的時效_勞動爭議時效具體是如何計算的

導讀: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一、勞動爭議時效具體是如何計算的
1、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一般是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的。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而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勞動報酬爭議不受上述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勞動關系終止的,當事人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仲裁申請。
2、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勞動爭議的仲裁程序是什么
1、當事人申請:當事人申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先決條件和必經程序。
2、審查受理: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接到仲裁申請書后,應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查:申訴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是否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3、仲裁前的準備:
(1)組成仲裁庭;
(2)對應當回避的仲裁委員會的成員、被指定的仲裁員、仲裁庭的書記員、鑒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等,作出回避決定;
(3)調查取證;
(4)擬定仲裁方案。
4、仲裁審理:
(1)通知當事人;
(2)先行調解;
(3)開庭裁決;
(4)制作仲裁裁決書;
(5)仲裁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