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勞動爭議處理的時效

導讀:
當事人超過前款規定的時效,經仲裁委員會認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的,應當受理。但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超過1年的,仲裁機構不予受理。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做出的裁決不服,應當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服一審判決的,應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那么法律規定勞動爭議處理的時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超過前款規定的時效,經仲裁委員會認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的,應當受理。但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超過1年的,仲裁機構不予受理。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做出的裁決不服,應當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服一審判決的,應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關于法律規定勞動爭議處理的時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超過前款規定的時效,經仲裁委員會認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的,應當受理。但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超過1年的,仲裁機構不予受理。
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做出的裁決不服,應當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服一審判決的,應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