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勞動合同,公司不承認勞動關系;員工怎么辦?_企業沒辦勞動關系員工該怎樣做

導讀:
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一、企業沒辦勞動關系員工該怎樣做
1、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提供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會議記錄等材料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二、公司不解除勞動關系員工應該怎么辦
1、如果公司拒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主要依據如下: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者可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整改,要求其依法及時出具證明,一旦因不出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可起訴至法院。
《社會保險法》對此也進行了相應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企業沒辦勞動關系員工該怎樣做
企業沒辦勞動合同,勞動者可提交下列憑證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企業沒辦勞動關系員工該如何做
沒辦勞動關系即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簽訂;用人單位拒不簽訂的,應當自第二月起支付雙倍工資,勞動者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