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訂立勞動合同,如何證明勞動關系

導讀:
由于王強沒有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湖南天馬服裝有限公司矢口否認王強是公司員工,拒絕了張群的要求。8月2日,湖南天馬服裝有限公司派會計任行到勞動保障局,工傷認定經辦人員對任行進行了調查。收到長沙市勞動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后,湖南天馬服裝有限公司對此不服,聘請律師向湖南省勞動保障廳申請行政復議。根據國家相關法規規定,湖南天馬服裝有限公司與王強之間事實勞動關系成立。督促用人單位與聘用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被聘用時要依法堅持,勞動保障部門也要將其作為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基礎性工作。那么沒有訂立勞動合同,如何證明勞動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于王強沒有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湖南天馬服裝有限公司矢口否認王強是公司員工,拒絕了張群的要求。8月2日,湖南天馬服裝有限公司派會計任行到勞動保障局,工傷認定經辦人員對任行進行了調查。收到長沙市勞動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后,湖南天馬服裝有限公司對此不服,聘請律師向湖南省勞動保障廳申請行政復議。根據國家相關法規規定,湖南天馬服裝有限公司與王強之間事實勞動關系成立。督促用人單位與聘用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被聘用時要依法堅持,勞動保障部門也要將其作為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基礎性工作。關于沒有訂立勞動合同,如何證明勞動關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沒有訂立勞動合同,如何證明勞動關系?
——張群與湖南天馬服裝公司案
【問題提示】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發生工傷后如何舉證證明真正的勞動關系?
【案情】
復議申請人:張群
復議被申請人:湖南天馬服裝有限公司
2006年3月初,王強被湖南天馬服裝有限公司長沙辦事處招聘為省級經理,負責片區營銷。3月30日,王強從長沙乘火車到江西省萍鄉市聯系服裝經銷事宜。4月9日,王強與萍鄉市經銷商郭曉天談完業務離開郭的門市部后,遭遇歹徒搶劫被殺害。
王強的母親張群得知噩耗后,想到兒子是因公出差而遇害的,遂要求認定王強因工死亡,并提出了工亡待遇支付請求。由于王強沒有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湖南天馬服裝有限公司矢口否認王強是公司員工,拒絕了張群的要求。張群便以工亡家屬身份向長沙市勞動保障局提出了工傷認定。
張群向長沙市勞動保障局提供了王強在公司工作期間的工作名片、工作牌、公司員工通訊錄,證明王強與湖南天馬服裝有限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同時提供了王強到萍鄉市開展業務的客戶證言,證明其到江西是洽談服裝銷售業務。
受理張群的工傷認定申請后,長沙市勞動保障局先后通過郵寄、刊登公告等方式,告知湖南天馬服裝公司就王強是否因工死亡在規定的時間里舉證,但湖南天馬服裝公司一直未提供任何證據。
6月28日,長沙市勞動保障局將公告郵寄到天馬服裝長沙辦事處,并得以簽收。8月2日,湖南天馬服裝有限公司派會計任行到勞動保障局,工傷認定經辦人員對任行進行了調查。調查中任行稱,王強是通過招聘來辦事處的,公司聘用人員都不拿工資,只拿銷售提成,簽了合同的聘用人員也是這樣。由于湖南天馬服裝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就王強工亡一事舉證,長沙市勞動保障局于去年8月16日做出了王強系因工死亡的認定。
收到長沙市勞動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后,湖南天馬服裝有限公司對此不服,聘請律師向湖南省勞動保障廳申請行政復議。該公司認為,王強和公司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口頭達成的是經銷合作居間介紹關系,王強介紹買主給公司并簽銷售合同后,公司按合同標的比例支付王強介紹費,因此王強和公司之間不存在形式上和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王強的名片、工作牌、員工通訊錄都是其自行制作的,不具有合法性、真實性。在公司的工資表、出差計劃表及財務、人事檔案上都沒有王強的簽名或記錄。王強外出期間,未持有公司介紹信、銷售合同等合法文件,他到萍鄉屬于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并請求撤銷長沙市勞動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
復議結果:
湖南省勞動保障廳受理此行政復議后,對申請、被申請雙方提供的各種證據進行了認真復核,對長沙市勞動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進行了審查后認為:湖南天馬服裝有限公司成都辦事處招聘王強等人時,雖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但公司為其制作了名片、工作牌、公司員工通訊錄,并約定銷售收入提成為勞動報酬方式。現天馬公司單方認定與王強之間的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口頭居間合同關系,并沒有相關證據證明。根據國家相關法規規定,湖南天馬服裝有限公司與王強之間事實勞動關系成立。王強為湖南天馬服裝有限公司的銷售到江西省萍鄉市受到傷害,事實清楚。長沙市勞動保障局做出王強為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依據正確,應予以維持。
【案例分析】
王強的案例很有代表性。當前許多企業勞動用工不規范,企業聘用銷售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一旦出現糾紛或發生傷亡事故,由于不能清晰地確定勞動關系,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給勞動者權利的維護帶來很多困難。督促用人單位與聘用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被聘用時要依法堅持,勞動保障部門也要將其作為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基礎性工作。
由于工傷認定首先需要由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在工傷發生30日之內提出認定的,受傷職工、近親屬、工會才可以在自事故發生或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證明、醫院的診斷證明或鑒定證明。由于未簽訂勞動合同,一旦發生工傷,如果單位不配合,許多地方的勞動保障部門將以無法證明勞動關系為由不接受工傷認定(本案中長沙市勞動保障局直接接受了工傷認定,還算比較順利的)。此時,受傷職工只能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勞動關系。確認后才能申請工傷認定,給受傷職工在時間、精力和金錢上造成很大的損耗。
【律師總結】
對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為了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按證明力從強到弱,勞動者可以考慮提供銀行支付工資的記錄、有加蓋公司印章或公司管理人員(必需能證明自身是公司員工)書寫或簽字的工資支付憑證或工作證等書面材料,公司管理人員(必需能證明自身是公司員工)承認勞動者為公司員工的錄音證據,其他不能直接證明形成于公司的書面或其他證據則必須結合證人證言。勞動者不僅要舉證勞動關系的存在,還必須舉證勞動期限的長短。
【法律依據】
勞動保障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page]
勞動者在未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均可以參考該通知提供相關的證據以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