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系解除辦法

導讀: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一、事實勞動關系解除辦法
1、勞動關系的解除是指勞動關系確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關系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勞動關系的解除通常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形式。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事實勞動關系解除如何賠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