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是行使期限要求是什么

導讀:
但是當乙在主債權,也就是100萬元欠款到期且訴訟時效屆滿后仍未向甲主張債權,那么抵押權也就消滅了,乙即使去法院主張自己的抵押權也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那么抵押權是行使期限要求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是當乙在主債權,也就是100萬元欠款到期且訴訟時效屆滿后仍未向甲主張債權,那么抵押權也就消滅了,乙即使去法院主張自己的抵押權也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關于抵押權是行使期限要求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那么主債務的訴訟時效的屆滿的節點需要注意哪些呢,一般來說在權利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的時候起算3年;或者還存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也就是債務人可能會脅迫或者是威脅債權人,致使債權人無法去行使自己的權利,權利人可以在脅迫或者是威脅終了之日申請形式自己的抵押權。抵押權的主張和行使也是有區別的,抵押權可以主張但是不一定主張就一定會優先受償,一個抵押物可能會存在多種狀態,所以要根據不同的情形進行考慮,同時行政機關的強制要求等,也不一定會消滅抵押權。
舉個例子,甲做生意,因為資金緊張需要籌借資金100萬元,乙借給了甲,并約定了還款時間,但是在約定的時間期滿后甲還是未還款,那么乙可以向其主張還款,但是甲沒有足夠的資金還錢,此時甲可以自己修建的房屋作為抵押物,沖抵部分借款,并另行約定還款的時間,此時甲確實也沒有其他的資金,那么乙可以同意這個提議,并要求與甲簽訂抵款協議,最好小產權房做公證。
此時也是對甲還款壓力的降低,給予其充分的時間去籌錢,也是給乙一定的保障。但是當乙在主債權,也就是100萬元欠款到期且訴訟時效屆滿后仍未向甲主張債權,那么抵押權也就消滅了,乙即使去法院主張自己的抵押權也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同時現實生活中還存在一種情況,就是甲乙在之前借款的是夠就已經簽訂了所謂的抵款協議,也就是甲若到期不還欠款,那么就以修建的房屋作為抵押物沖抵借款,這種情況法院不能認定為以物抵債,一般認定為溜之條款,是不被法律所認可的,所以一般在簽訂抵押條款的時候要注意時間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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