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期限與抵押權期限

導讀:
房地產抵押期限的屆滿日為抵押合同規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故房地產抵押權期限為房地產抵押合同登記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債消滅之日。在抵押期限內,債務人履行了債務,抵押權隨之消失;在抵押期限屆滿時,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抵押權期限超越抵押期限而存續,直至主合同之債消滅。行使抵押權的前提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只要構成這一要件,抵押權人即可行使抵押權。那么抵押期限與抵押權期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房地產抵押期限的屆滿日為抵押合同規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故房地產抵押權期限為房地產抵押合同登記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債消滅之日。在抵押期限內,債務人履行了債務,抵押權隨之消失;在抵押期限屆滿時,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抵押權期限超越抵押期限而存續,直至主合同之債消滅。行使抵押權的前提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只要構成這一要件,抵押權人即可行使抵押權。關于抵押期限與抵押權期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期限與抵押權期限
一、抵押期限與抵押權期限的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零三條 【動產抵押的效力】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即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所以說,房地產抵押期限的起始日為抵押合同登記生效之日;
另根據建設部房地業司在1995年《關于“房屋他項權證”有關問題請示的答復》第一條中規定:“《房屋他項權證》中,抵押期限應為抵押合同規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房地產抵押期限的屆滿日為抵押合同規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因此,房地產抵押期限是自房地產抵押合同登記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債的屆滿之日。
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一)主債權消滅;(二)擔保物權實現;(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故房地產抵押權期限為房地產抵押合同登記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債消滅之日。
二、房地產抵押期限與房地產抵押權期限的區別
首先,兩者終了之日不同。前者的終了之日依賴于主合同債的屆滿期。因主合同債的屆滿期已經合同約定,所以房地產抵押期限是確定的。后者的終了之日依附于主合同債的消滅。因主合同債的消滅之日往往與合同約定的債的履行期限不符,所以房地產抵押權的期限是不確定的。
三、房地產抵押期限與房地產抵押權期限的聯系
房地產抵押期限、房地產抵押權的期限均始自抵押合同的登記生效之日。在抵押期限內,債務人履行了債務,抵押權隨之消失;在抵押期限屆滿時,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抵押權期限超越抵押期限而存續,直至主合同之債消滅。
四、行使房地產抵押權的期限
行使房地產抵押權的期限是指行使該權始于何時,終于何日。歸納起來,大致可以分為三種狀態。
(1)在房地產抵押期限內的抵押權的行使。
當房地產抵押期限未屆滿時,房地產抵押權一般不可行使。但當抵押人與債務人系同一人且其在房地產抵押期限內破產時,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第28條:“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之規定,抵押權人對抵押物可以行使優先受償權。
(2)在房地產抵押期限屆滿后的抵押權的行使。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一十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行使抵押權的前提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只要構成這一要件,抵押權人即可行使抵押權。
(3)抵押權的訴訟時效與主合同之債的訴訟時效匹配。
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一規定,使得債權人對債務的請求權必須在合同約定的債的清償期滿3年內行使。否則,盡管債權并未消失,卻將喪失請求法院保護其債權的勝訴權。
當主合同之債的訴訟時效被中斷、中止時,其抵押權的勝訴權也相應中斷、中止,即重新計算或延長訴訟時效。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88條規定:“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之訴訟時效除斥期間的規定,抵押權的勝訴權將隨主合同之債罹于訴訟時效的除斥期間而永久喪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