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70年產權到期后再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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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據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如果是到期后,住宅用地是可以自動續期。(二)《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21條也有規定: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后,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的外,其他續期申請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通過總結,我們可以知道,房屋在70年產權到期后,有兩種情況:1、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那么70年產權到期了會怎么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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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協議約定房產做為遺產繼承,現在反悔以遺囑形式分配是否支持協議只要是雙方自愿簽訂的,沒有違法內容就是有效的。不過事后當事人也可以隨意另行立遺囑,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力,另行立遺囑后,原有遺囑作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那么離婚協議約定房產做為遺產繼承,現在反悔以遺囑形式分配是否支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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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貸款申請。(二)準備貸款材料:包括本人配偶身份證、戶口簿、收入證明、個人消費用途的相應合同、婚姻狀況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權屬人及配偶身份證、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三)看房評估。(四)報批貸款:將所有申貸資料連同評估報告或勘估意見書報送銀行審批。(五)借款合同公證:借款人及抵押人填寫及所有相關文件、簽字、蓋手印后,由公證人員對其進行公證。(六)抵押登記手續:銀行憑房屋所有權證和借款合同公證書到產權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七)開戶、放款:借款人開立還款賬戶、銀行放款至該賬戶。那么房產證抵押貸款到期了可以續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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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防范產權糾紛需要先確定房屋的具體產權是否有限制。在同等條件下,房屋的承租人具備優先購買該房屋的權利,所以必須得到該承租人不購買房屋的書面承諾,或是等租賃關系結束后再購買該套房屋。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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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為寫兩個人的名字,就意味著兩個人共同承擔房貸,不管實際上是由誰來支付房貸,兩個人都背負房貸,如果想再買一套房子,那么房貸利率只能按二套房計算,要知道首套房和二套房是有利率差的,不知道大家還記不記得,很多人為了享受二套房的低利率,不惜假離婚,鬧出了很多烏龍事件,針對這種情況,很多城市出臺新規,即便是離婚了,在3年之內也是被限制購房的,那么根據規定,住宅下面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會自動續期,費用不會超過5位數,最低不低于15.6元每平米,假如是100平米的房子,就需要補繳1560元,說實話不算多,不過商品房很少能夠住滿70年,可能四五十年房子就破敗不堪,要么有開發商拆掉重建,要么翻新改造,先說署名的問題,通常一套房子,如果是兩個人共同出資,那么寫雙方的名字合情合理,但是專家卻提醒,最好不要寫兩個人的名字,房子幾乎一個家庭的主要資產,那么房產證就顯得尤為重要了,關于房產證,有兩個問題討論的最多,一個是房產證署名的問題,寫誰的名字合適,一個是房屋產權70年的問題,首先要說明一下,70年說的不是房子本身,而是房子下面的土地使用年限,土地是國家的,房子是個人財產,有永久的使用權和所有權,而且這個70年要從開發商拿地開始計算,而不是建房,有人擔心寫一個人的名字,萬一真離婚了,不就分不到房子了嗎。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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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申請人之前提取過一次住房公積金,在這種情況下,還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但不能提取公積金支付首付款。一般來說,公積金是不能用來不能支付首付款,不過在買房以后,購房人能拿著自己的《購房合同》以及購房發票等材料去辦理支取。假如申請人確實手中沒有足夠的錢支付首付款,需要提取公積金賬戶中的余額來支付;申請人只能先向親戚朋友借錢付了首付,拿到相關證件后辦理貸款,然后再提取公積金賬戶余額還借款。那么房產證抵押貸款到期了能否提取公積金還貸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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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所以不存在房產質押到期的情況。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交給債權人占有并實際控制的行為被稱為質押,質權人因質押而取得的權利為質權,質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質權的效力及于質權標的的全部,即使債權部分受到清償也不受影響。質權人因質物的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此即為動產質權的物上代位性。那么房產質押到期還有效嗎,相關規定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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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使用年限到期后可以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繳土地出讓金自動續期,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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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土地使用權到期后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于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于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關于房產的基本參數怎么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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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欠銀行的房屋抵押貸款到期了還不上銀行有權對抵押物進行拍賣的,并收取借款人因違約產生的違約金。一般走法律程序,法院會判決強制執行拍賣流程的。那么房產證抵押貸款到期了還不上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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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房屋70年產權到期后根據房屋性質的不同處理方式是不同的。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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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定義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定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那么借貸用房產買賣合同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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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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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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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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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