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抵押在擔保公司有哪些風險

導讀:
借款人將房產抵押給多個出借人后,一旦破產倒閉,抵押房產將很難處置變現。(三)登記期限的風險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時,如果將貸款的期限與抵押物登記的期限設為一致,一旦貸款到期無法收回,抵押登記也將到期,擔保公司將無法處置抵押房產。當擔保公司拍賣抵押房產時,按照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承租人具有優先購買權,將可能采取措施故意壓低房產的拍賣價格。借款人在辦理房產抵押貸款后,如果私自變更土地的用途,如將倉庫用地變更為娛樂中心用地,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國家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擔保公司將無法處置抵押房產。那么房產抵押在擔保公司有哪些風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借款人將房產抵押給多個出借人后,一旦破產倒閉,抵押房產將很難處置變現。(三)登記期限的風險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時,如果將貸款的期限與抵押物登記的期限設為一致,一旦貸款到期無法收回,抵押登記也將到期,擔保公司將無法處置抵押房產。當擔保公司拍賣抵押房產時,按照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承租人具有優先購買權,將可能采取措施故意壓低房產的拍賣價格。借款人在辦理房產抵押貸款后,如果私自變更土地的用途,如將倉庫用地變更為娛樂中心用地,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國家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擔保公司將無法處置抵押房產。關于房產抵押在擔保公司有哪些風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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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遇到需要需要資金的情況,我們往往選擇向銀行貸款,但是銀行為了資金安全對借款人的要求比較高,小微企業或是資質不怎么好的企業想到獲得貸款就得由擔保公司為其向銀行作擔保,擔保公司也會根據情況讓借款人進行房產抵押來保障自己的利益,那么房產抵押在擔保公司有哪些風險?請跟小編來了解下。
一、抵押登記權的風險
(一)“一物多押”的風險
《擔保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借款人將房產抵押給多個出借人后,一旦破產倒閉,抵押房產將很難處置變現。
(二)土地使用權的風險
擔保公司,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時,如果只是辦理了房產抵押登記,而沒有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抵押的房產將無法處置變現。另外,我國法律規定:集體土地不可以用來抵押。因此,農村的集體土地如果用來辦理抵押貸款,必須轉化為國有土地。
(三)登記期限的風險
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時,如果將貸款的期限與抵押物登記的期限設為一致,一旦貸款到期無法收回,抵押登記也將到期,擔保公司將無法處置抵押房產。
二、租賃權對抗抵押權的風險
(一)抵押物難以處置
按照“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如果“先租后抵”,借款人即使不能按期還貸,由于租賃仍然有效,擔保公司也很難處理抵押房產。
(二)租金收入難以獲得
借款人與擔保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前,如果與抵押房產承租人簽訂時間較長的租賃協議,并且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賃費;或者借款人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租金將房屋出租給關系人,擔保公司將很難獲得租金收入用于還貸。
(三)抵押物拍賣價格不公正
如果借款人不按期還貸,擔保公司有權處置抵押房產用來歸還貸款。當擔保公司拍賣抵押房產時,按照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承租人具有優先購買權,將可能采取措施故意壓低房產的拍賣價格。
三、土地性質引發的風險
(一)土地使用期限
我國目前的土地性質分為劃撥土地和出讓土地,土地性質不同處置難易程度也不同。劃撥土地是國家在實行土地出讓制度前實行的由政府部門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出讓土地則是指開發商以有償的方式取得土地,并向國土資源部門支付土地出讓金,這樣的土地具有使用年限,屬于住宅類土地的使用期限為70年,屬于工業類土地的使用期限為50年。擔保公司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時,如果不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將給處置土地上的房產埋下隱患。
(二)處置費用
對于出讓土地性質的房產交易,由于房地產開發商此前已交納了土地出讓金,在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時不需要再交費;屬于劃撥用地性質的房屋土地,處置房產時需要向國土資源部門補交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讓金。擔保公司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時,如果不注意土地的性質,將可能增加處置抵押房產的費用。
四、土地用途變更的風險
出讓土地根據用途不同有很多種,其價值是完全不同的,特別是工業、倉儲等一類的出讓地,由于其取得成本低廉,如果能夠轉變為住宅、商業、旅游、娛樂等用途的經營性用地,其價值是數倍的增長。根據《土地管理法》第56條規定,建設單位確需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借款人在辦理房產抵押貸款后,如果私自變更土地的用途,如將倉庫用地變更為娛樂中心用地,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國家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擔保公司將無法處置抵押房產。
五、在建工程抵押的風險
(一)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中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依照《合同法》第286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按照上述規定,在建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的優先受償權,這不利于擔保公司處置抵押房產用于歸還貸款。
(二)稅收優先權
《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第45條第1款規定:“稅務機關征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規定表明,只要納稅人欠繳稅款的行為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擔保之前,即納稅人欠繳稅款在先,以其財產設定擔保在后,稅收就優先于擔保物權這種私權力。
六、以單位房改房設定抵押
有的單位已進行房改,職工交了集資款,或已售給職工,還未辦理產權轉移的房產作抵押。這種房產權表面反映是單位所有,但實際所有權已發生變化。有的以個人購買的房改公房抵押,根據我國房改的有關政策,個人購買房改公房要5年以后才允許進入市場交易,所售房價款,除去擔保稅費和原購房款,增值部分單位和個人按一定比例共享。因此,這種房屋產權設定擔保亦存在一定瑕疵。有的單位對房改的房產還作了內部規定:該房只能由本人和直系親屬居住,不得擅自出租、轉讓和出售給他人,如本人調離單位,該房產由單位收回,退回原購房款。這種特殊的房產,個人雖有產權證,但不具有完全的所有權,沒有處分權。
七、共有財產抵押的風險
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五十四條規定,共有財產進行抵押時,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借款人用共有財產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時,如果擔保公司沒有要求借款人和財產共有人共同簽字,就會自動喪失抵押權,從而形成風險。
八、抵押房產評估價格的風險
目前,評估機構管理不規范,在房產評估價格上有時不公正,往往根據評估的用途抬高或降低估價。借款人申請貸款時,評估費用由借款人支付,評估機構可能故意抬高房產的評估價格,讓借款能夠申請更多的貸款;當擔保公司拍賣用來抵押的房產時,評估機構又會故意降低房產的評估價格。
九、房產處置執行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的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根據該規定,如果借款人用唯一的一套住房辦理了抵押貸款,即使到期不還貸,法院、擔保公司也無權處置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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