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生效時間為交付時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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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1、就形式來說,依據我國《合同法》第197條的規定,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2、就內容來說,借款合同的效力在于雙方所確定的權利義務的合法性。這一問題在借款合同的訂立實際中往往又是復雜的。3、就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來講,依據我國《合同法》第201條和第210條的規定,如果雙方約定的,就自約定的時間起生效;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則是自貸款人實際提供借款的時間起生效。所以,除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之外,其他的借款合同都是諾成合同而非實踐合同,即在貸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事項達成意思表示一致時生效,而不是貸款人將貨幣實際交付給借款人時生效。那么金融借款合同生效時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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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定金的效力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權發生移轉。違約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棄或者雙倍返還作為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而約定的定金。一是明確規定違約定金處罰的條件不但要有遲延履行等違約行為,還要有因該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結果,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那么房屋定金合同生效時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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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如屬于擔保法施行前簽訂的房地產抵押合同或者是當地政府部門沒有設立抵押登記部門、沒有抵押登記業務無法辦理登記的,雖然沒有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但抵押人已經將抵押財產的權利證書交由抵押權人持有的,抵押合同自權利證書交付時起生效,但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抵押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抵押合同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抵押合同是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通過意思表示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債權實現的合同,抵押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就是抵押當事人通過合同表達的意欲發生抵押權設定效果的意思。那么不動產抵押合同的生效時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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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房屋等不動產抵押合同以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時間為生效時間?!冻鞘蟹康禺a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也規定,“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但如屬于擔保法施行前簽訂的房地產抵押合同或者是當地政府部門沒有設立抵押登記部門、沒有抵押登記業務無法辦理登記的,雖然沒有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但抵押人已經將抵押財產的權利證書交由抵押權人持有的,抵押合同自權利證書交付時起生效,但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那么房屋等不動產抵押合同的生效時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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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關于合同的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關于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但是《合同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條同時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效力可以附生效條件或期限,如果合同附有生效的條件或期限,那么生效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時,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那么保險合同生效的時間是多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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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本條是對定金合同的形式、履行期限及生效作出的規定。本條規定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一、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定金是在債權債務關系中,為擔保債的履行,一方當事人在債務未履行之前交付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貨幣。約定交付定金不是一種普遍的民事行為,它是一種重要的債的擔保形式,一經實施,就起著證明債之成立、賠償債之不履行的損失等作用。合同的履行期限,是指合同履行義務的時間界限,是確定是否按時履行或者延遲履行的客觀依據。那么定金合同的形式、履行期限及生效時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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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律師365小編將在本文中詳細闡述為什么質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權利憑證沒有交給質權人之前,質押合同雖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出質人在權利憑證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權利憑證的,則質押合同不能生效。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那么質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時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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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3、合同簽訂日期和生效日期一般都是一個時間,就是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就是落款時間,合同簽訂日期和生效日期一般都是一個時間,就是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就是落款時間,故若是一般合同則以雙方簽字作為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時間,2、合同雙方簽字生效,具體如下: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合同雙方簽字生效嗎合同雙方簽字生效,具體如下: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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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保管合同的成立,不僅須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的行為,即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從我國合同法第367條規定的保管合同的成立來看,我國對保管合同的成立以保管物的交付為要件,即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保管合同盡管以保管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例如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自合同簽字之日起即生效力”,如果有這樣的約定,則雙方當事人自合同簽字之日起即受合同約束。那么保管合同的生效成立時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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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簽訂合同注意事項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無效。因此在簽訂定金合同時應注意審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證所簽訂的定金合同有效。定金合同簽訂時的主體應當與主合同的簽訂主體保持一致,因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體不一致,定金合同無法起到擔保的性質。但《擔保法》第91條 對其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的部分無效?!稉7ㄋ痉ń忉尅返?19條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那么定金合同生效時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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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動產質押的標的物則是動產。專利權具有時間性,而為了保障債權實現,必須保證質物是無可爭議的有效專利。證明專利權有效的文件包括專利證書、年費繳納憑證、專利登記簿等。動產質押要把質物交付質權人生效。但是,專利質押除訂立質押合同外,還必須辦理出質登記,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那么專利權質押合同生效的時間是什么時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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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以無記名有價證券設質時,只要權利憑證交付給質權人,質押合同即隨之生效;而以記名有價證券設質時,則應以背書方式為之,即把將該證券設定質押的情形注明在該證券上,然后再將證券交付給質權人。出質人在權利憑證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權利憑證的,則質押合同不能生效。在股票質押中,由于股份悉數托管于證券登記公司,故以雙方辦理出質登記,且登記機關出具書面證明為質押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視為轉移占有質物;未辦理出質登記,質押雙方訂立的質押合同只是成立而非生效。那么個人質押借款合同生效時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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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權利憑證沒有交給質權人之前,質押合同雖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出質人在權利憑證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權利憑證的,則質押合同不能生效。在股票質押中,由于股份悉數托管于證券登記公司,故以雙方辦理出質登記,且登記機關出具書面證明為質押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視為轉移占有質物;未辦理出質登記,質押雙方訂立的質押合同只是成立而非生效。那么個人質押借款合同生效時間以及借款合同的特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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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自交付起合同生效。借款合同的律效力主要涉及兩個問題:一個是借款合同有效的條件,另一個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就前者而言又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借款合同的形式;二是借款合同的內容。那么企業借貸合同生效時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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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何區別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交付股權轉讓通常都是以股權轉讓合同的方式進行,從當事人之間就股權轉讓事項開始交涉,并簽訂合同,履行合同,完成交付,是一個在時間上處于接續狀態的過程。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交付是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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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一些股權糾紛典型案例及法院裁判要旨 1. 美康生物股權糾紛案 案情:美康生物與全資子公司原股東姚丹華因股權轉讓糾紛,歷經多次審理,最終在2025年3月4日由寧波中院維持一審判決,駁回姚丹華上訴。姚丹華需承擔14萬元案件受理費。 裁判要點:股權轉讓糾紛中,若受讓方未按協議履行義務,轉讓方有權提起訴訟。法院判決后,執行情況可能影響公司利潤。 2. 出資瑕疵股權轉讓糾紛 裁判要旨:出資瑕疵的股東轉讓股權,若受讓方明知或應知瑕疵,仍需承擔出資瑕疵責任。股權轉讓的本質是股東資格的轉移,而非單純出資義務的轉移。 3. 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糾紛 裁判要旨: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需經審批機關批準后生效。2016年后,負面清單以外的股權轉讓適用備案制,備案不再構成合同生效要件。 股權糾紛的常見類型 1. 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爭議 包括代簽行為、隱瞞債務、侵犯優先購買權等問題。例如,轉讓方隱瞞目標公司債務,受讓方可主張撤銷合同。 2. 股權轉讓款支付糾紛 受讓方未按約定支付轉讓款,轉讓方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支付違約金。例如,某仲裁案例中,受讓方未支付第二筆轉讓款,被裁決支付840萬元及50%違約金。 3. 出資瑕疵與責任承擔 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轉讓后,原股東仍需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4.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糾紛 隱名股東雖未登記,但可通過協議確認股東資格。例如,某案例中,法院依據《股權認購協議》確認隱名股東身份。 最新動態與司法實踐 1. 股東損害債權人利益糾紛 北京西城法院發布典型案例,明確股東抽逃出資、違法減資等行為需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一人公司財產混同時,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 2. 仲裁案例中的違約金爭議 某仲裁案例中,違約金約定為轉讓款的50%,仲裁庭綜合考慮資金占用損失,支持了該約定。 建議與啟示 1. 對轉讓方的建議 確保股權轉讓協議條款明確,避免隱瞞債務或出資瑕疵。 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保障自身權益。 2. 對受讓方的建議 在受讓股權前,進行盡職調查,核實目標公司債務及股權狀況。 明確約定轉讓款支付方式及時間,避免糾紛。 3. 對債權人的建議 關注公司股東出資情況,發現抽逃出資或違法減資時,及時主張權利。
就是法院都判了,但是呢我這錢現在還是要不回來,打電話他也不接五六十萬呀,我們一家老小也得吃飯呀,你說這事兒怎么辦?這個判決是什么時間下的,上周,沒有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實這個事情很好解決啊,咱們已經拿到了這個法院生效的這個判決書了,拿到判決書之后的話,第一時間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那么法院會一鍵查詢他名下的所有的這個錢款,包括像銀行的存款啊,微信的記錄,然后支付寶上們的記錄啊,包括他的花唄啊,這些的話都會進行查,進行執行就可以了。
我這個工程款欠了我好多年了,我聽人家說有什么時效期,時效期的,我這個會過期嗎?嗯,大概欠您幾年了嗎?算了算四年左右了,呃,四年多了是嗎?嗯,19年竣工之后就交付使用了嗎?對,那你們雙方之間對于最后的工程款進行了結算,確認了,呃,確認了,那我問你,您最后一次問他主張這個工程款是什么時間了,是哎呀,最近時不時的我都會給他打電話說這事兒的啊,是通過打電話的方式對嗎?有錄音了呀,沒注意錄,沒注意錄,那您現在這個問題啊,要律師幫您首先去解決的問題,不是說他這個錢要要什么時候給你的問題了,是去排除你訴訟時效的一個問題,明白嗎?啥叫訴訟時效,就是要錢過不過期,就是您剛剛理解的那個很簡單的一個一個一個一個說法,那律師介入首先就是化解訴訟時效危機啊,這個問題很關鍵,那我們化解完了之后,我們再說這個工程款,誒我們到底用什么樣的方法能夠快速的幫您去解決,嗯,好不好?
剛才跟我一句話懟的我啞口無言的,就是說合同上根本就沒寫結結算時間,就我當時就是把這個事兒給忘了,那咋辦?這不是忘了,這這漏洞太大了,對字你就簽了,對當時就關系好嗎?想著這做了好了好幾了,交付了嗎?實際公司交付了,那沒理由不給啊,嗯啊,那對方無非就是在玩一些法律上的概念和技巧而已啊對呀啊,但說白了,他他背后的想法就是我不想給你錢,對,所以對方只無非就是找個理由忽悠你罷了,但是他現在有一個難,難點嘛,就是我們公司跟他還有幾個項目合作,就還不能給他懟死,這個事處理起來肯定是需要技巧的,因為你又要給他繼續合作,但你還不能不要錢,對啊,我們處理過很多這樣的,我我再不要錢,我其他那幾個項目就干不下去了,對,就是你現在就考慮,就是你怎么樣能夠達到一個雙贏的一個狀態,錢又能要過來啊,現在的工程呢,還。
來繼續包,那怎么著呢,到時候給他開個條件唄,這個條件怎么談也是有策略的呀,到時候我們來給你談就可以,那你到時候就決策一下,拍板一下,你能接受我們就繼續談,通常來講,就實踐當中雙方其實都是想合作,因為畢竟磨合這么久了嘛,他再去找人對于他來講也是成本的是不是?
就是當時為了跟他搶項目嘛,就是墊資墊了5年嘛,就是兩年前就給他工程交付了,現在一直欠他項目,你做的錢也是你墊的,那你很偉大啊,墊了多少錢呀,墊了200多萬,200多萬啊,這還不算利潤不算,那加利潤更多了啊,還有時間對國企啊,國企我現在怎么了?
現在不給嗎?拖著當時以為國企好要錢,是啊,一點不給吧,怎么不給,中間中間還隔了三年一情呢,那你是過得很艱難呀,對呀,嗯,想不想要,那肯定要想要啊,想要的話你看是這樣啊,那現在來講的話,就是說這個幾百萬,那怎么要,那一定是說時間最短化啊,時間越短對于你來講是越有利的啊,因為已經是兩年多的時間了,我覺得你應該我看你面色應該也拖不了特別的久了啊,我現在就是熬不了了,我想著趕緊就就是給他打打個官司算了,就是是不是就是說咱們這個船票一送過去,基本上他那錢也就付過來了,這不見得,他畢竟是國企也,你剛說熬不起,你想想就是國企的這種流程線,審批流程都是特別長的,所以這也就是你為什么坐在這兒的一個原因啊,那你要說你說你給他啊,單獨的就是說等他把流程走完,或者是說咱們去打。
官司起訴他等把這個流程走完,這周期都太長了啊,因為畢竟對于國企來講的話,他們也有法務部啊,然后有成熟的法律團隊,想就是說晚一些付你這個工程款是有很多方法的啊,另外一個的話,它人事變動的時候,也會影響到你的整個款項的結算啊,現在你比如說像我們常年做這類型呢,針對國企,針對上市公司,針對民營企業是有不同的策略的啊,然后你每一個企業要賬啊,要工程款的這個類型是不一樣的,你得用適用不同的方法,這樣的話你才能縮短你整個周期,你想你現在熬了多久了,你要是再走這種訴訟的流程,那線太長了,流程線太長了,現在法院案子也很多啊,所以咱們就是說你解決問題一定要找到關鍵點啊,對于國企來講的話,它首先最終不會賴你這兒啊,但是的話就是周期太長了啊,那怎么辦?你要找到核心的人員啊,找到他們的做主人來進行決定這個事情啊,另外一個的話就是我們也要關注他。
整個企業的一個動態,這樣的話,咱們才去做這個好去做談判的這個工作。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F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