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上付費找人寫代碼,約定好的時間,但是賣方超過交付時間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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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鑒于整改通知發出時,原告李某明已取得系爭房屋權利憑證,成為房屋所有人,故應由原告李某明自行承擔恢復墻體責任。原審法院以原告李某明在購房過程中和房屋交付時未對房屋的狀況提出異議就判決被告范某清不承擔恢復房屋承重墻的責任,依據不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李某明與被告范某清簽訂的《北京市二手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洛守。那么二手房出賣方未盡房屋質量瑕疵擔保義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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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賣方違約主要有三種情況:1、賣方不交貨。交貨是買賣合同關系中賣方的一項基本義務,賣方未按約交貨則構成根本違約,買方可采取實行履行救濟方法,即買方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規定履行交貨義務;同時買方也可采取解除合同、請求損害贈償的救濟方法。遲延交貨不同于不交貨,遲延交貨并不一定構成根本違約,只有遲延交貨構成根本違約的情況下,買方方可撤銷合同,當然,不論買方是否主張撤銷合同,都不妨礙買方就遲延交付向賣方請求損害賠償。那么如果賣方部分交貨買方如何救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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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院經審理認為,甲某與乙公司簽訂的《材料采購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法院根據雙方簽訂的《材料采購合同》約定,認定乙公司構成違約,并判決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果買方在驗收過程中發現有任何質量問題,應及時通知賣方,并要求賣方進行處理,其次,買賣合同還應明確規定雙方的交付和支付方式,根據合同約定,乙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買方和賣方應密切溝通,及時解決可能出現的糾紛。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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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賣方不交貨買方能否要求退款賣方不交貨買方能要求退款,在買賣合同中,買方需要履行交付款項的義務,而賣方具有按時交貨的義務。也就是說,賣家逾期交貨的,買方可以要求退貨,如因此造成損失的,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例如買賣合同中,合同法第136條所規定的: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屬于出賣人所負擔的從合同義務。間接義務,又稱不真正義務,是指當事人應當積極維護自身利益的合同義務。確定當事人所負擔的合同義務的屬性,在合同糾紛的處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那么賣方不交貨買方能否要求退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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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宋某通過中介公司購買了屬于郝某的一套住宅,看房后交給了中介公司1萬元購房定金。”之后,郝某反悔,明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宋某認為郝某的行為屬于違約,應雙倍退還定金,但郝某認為雙倍退還定金以實際收到定金為前提,因此不同意支付。事后,宋某訴王法院。法院認為,雙倍返還定金是以實際收到定金為前提,但三方在合同里約定中介心司有權代郝某收取定金,因此宋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了定金就視同已向郝某支付,郝某同樣應受“定金罰則”的約束,向宋某雙倍返還定金。因此買方在向中介公司交付定金前,要確認中介司是否取得了賣方的授權。那么中介公司代收定金后賣方毀約,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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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現實中這種情況很多,一般都是協商解決,雙方體諒一下,如果實在無法解決,對方不配合,可以申請仲裁。購房者或二手房房東都有可能想毀約而遲遲不去辦理過戶手續,但購房者想毀約時主要采用不支付房款的方法,所以一般是二手房房東不辦過戶手續,這時,購房者如果對這套房子志在必得,一定要盡早起訴,同時為避免二手房房東另將房屋轉賣他人,最好將房屋進行保全。二手房房東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還未交房,除了有一些正當的理由,比如購房者未按時付款,否則要對購房者承擔違約責任。這時,購房者可以要求交付房屋并賠償損失,損失可以參考同類房屋的租金計算。那么二手房賣方逾期過戶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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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這個也是報警劃分責任。然后按照責任比例互相賠償。例如你試駕的期間因買受人的原因勞動合同糾紛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么你不但要賠償和你發生事故一方的損失,還要賠償試駕車的損失,因為試駕車基本是新車,自然4S店要你賠償損失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在該專利權的存續期間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布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那么試駕車出事故賣方有責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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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作為專業的法律顧問,我們深知工程逾期對甲方乙方都可能造成巨大的損失。本文將以《工程逾期交付造成的損失》為題,從法律視角出發,分析工程延誤的法律后果,并通過案例說明如何應對此類問題。如果讀者遇到類似實務問題,建議咨詢律總管本頁面專業律師以獲取具體的解決方案。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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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法律分析:可以選擇網上咨詢律師是免費的,到律所咨詢一般要收費的,收費標準與所在地區有關,一般為100~300元/小時,律師咨詢是怎么收費的1、咨詢費:通常在100元至1000元之間,法律客觀:律師的收費應如何確定:法律咨詢類根據解答咨詢問題的性質、難易程度,律師的資歷和知名度在每小時200-1000元之間協商收費,不足一小時按一小時計算,去律師事務所咨詢,一般是要收費的,律師付費咨詢多少錢一次找律師咨詢收費標準如下:按計時收費方式收費的收費標準:200-3000元/小時。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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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宋某通過中介公司購買了屬于郝某的一套住宅,看房后交給了中介公司1萬元購房定金。事后,宋某訴王法院。法院認為,雙倍返還定金是以實際收到定金為前提,但三方在合同里約定中介心司有權代郝某收取定金,因此宋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了定金就視同已向郝某支付,郝某同樣應受“定金罰則”的約束,向宋某雙倍返還定金。律師評析雖然在上述案例中法院判決郝某雙倍退還定金,但前提是三方合同里有“中介公司代為收取定金”的約定,如果事實上沒有此項約定,并且買方沒有取得相關的證據,買方就只能“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了。因此買方在向中介公司交付定金前,要確認中介司是否取得了賣方的授權。那么中介公司代收定金后賣方毀約,賣方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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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意向金轉為定金后買方違約賣方怎么處理意向金轉為定金之后視為定金根據合同法中關于定金的規定在交付定金之后一方違約可以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在買方有購買意向后委中介公司以書面形式確定下來并支付一定金額的現金委托經紀人在買方授權條件范圍內和賣方進行談判如果賣方同意買方的購買條件中介公司就將意向金轉交給賣方。而意向金則沒有這種約束力它只是一個購房意愿的表示在中介公司尚未和業主達成一致時客戶隨時可以取回去。根據法律規定無效的合同應由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買方有權要求房東賠償經濟損失。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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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施工遲延或者相關政府手續辦理遲延、市政配套遲延等導致的房屋交付逾期。原則上,出賣人不能在約定時間交付房屋便構成延期交房。但是,出賣人應在合理時間內對買受人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否則構成延期交房。因此,如果將“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理解為凈利益的話,買方在賣方延期交房的情況下損失的可得利益就是租金利益扣除購房成本,包括分攤的購房款及利息損失。那么2022年房子延期交付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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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第一百四十二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何依法保障稅收制度的有效實施,促進市場經濟秩序的合理有序發展1、買方訴請賣方開具發票 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2014年1月,甲方惠程公司、乙方光菲公司簽訂《供貨協議書》,約定乙方向甲方供應0號柴油,甲方在收到乙方《結算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乙方支付貨款,乙方收到貨款后三日內向甲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可在甲方結清貨款的前提下按月總量向甲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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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甲遂與丙簽訂運輸合同,合同中載明乙為收貨人。代辦托運的所有權轉移界點是辦理完托運手續,辦理完托運手續所有權即轉移給買方。在代辦托運中,賣方與承運人訂立的合同,屬于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即合同當事人約定,由對方直接向第三人履行給付,第三人因此取得請求給付權利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5條規定: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貨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的義務。那么代辦托運合同中的交付與風險轉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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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賣方轉讓車輛前退交強險后果2011年2月,白某將自己的小汽車轉賣給叢某。在將汽車轉賣前一天,白某到保險公司辦理了該車的交強險退保手續。叢某在支付賠償款后,憑購車時白某交付的保單復印件向南通市港閘區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43743元。保險公司辯稱,事故所涉交強險的保單已被車主退保,故交通事故的損失應由原告自行承擔。據此,一審法院確認退保不能成立,判決被告按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在交強險范圍內支付叢某保險理賠款43743元。本案中,保險公司違法退保的行為增加了受害人獲得充分賠償的風險,故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那么賣方轉讓車輛前退交強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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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補償合同糾紛:1999年購買宅基地,2017年遇到拆遷分配2套房,賣方自2014年反悔持續起訴,持續了十年的戰爭終于畫上了句號??????客戶說:我們是他全家的救命恩人??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業費嗎?答案來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業費?答案是:要交!因為物業服務具有公眾性空置房業主也享受到了物業服務。 此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物業合同糾紛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繳納物業費的當事業主楊某敗訴被判交納拖欠的物業費! 業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業費 物業公司起訴! 2015年5月,楊某在湖南省平江縣某小區購買了一套住宅并辦理了收房手續。同年,楊某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 此后,由于楊某一直未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多次致電和書面催交,但楊某以未真正入住為由拒不交納物業費。 2020年9月,物業公司將楊某起訴至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要求楊某支付物業費,并承擔近千元的違約金。 楊某辯稱,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處于閑置狀態,既未對房屋進行裝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過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所以不應支付物業費和違約金。 而物業公司堅稱,雖然楊某的房屋處于閑置狀態,但物業公司仍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設施的維護、小區的整體綠化和保潔提供了服務,故楊某理應交納物業費,并承擔違約金。 法院判決 業主應按合同支付物業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楊某作為業主,物業公司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為楊某提供物業服務,因此,當事人之間系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楊某應按物業服務合同及相關規定向原告交納物業費。 楊某辯稱辦理入住手續后未實際居住,未享受過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所以不應支付物業費和違約金的主張,不予采納。 依據《合同法》第六十條(現《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判決楊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的物業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業費打折,與上位法不一致,應予以糾正) 審理法官怎么說? “交納物業費是業主應承擔的一項基本合同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 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溫馨提示 物業服務具有公眾性,它的價值在于在滿足公共性服務的同時,達到對整個居住環境品質的提升,最終體現對業主個體的服務價值。 物業費的構成包括保潔費、保安費、綠化費等,大部分是為全體業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設備設施維護的費用,并非針對專門某個業主的服務。 雖然房屋空置,但小區衛生仍需天天清潔打掃,公共秩序必須時時巡查維護,所有設施設備如電梯、消防等費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钡诰虐侔耸鍡l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