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辦托運合同中的交付與風險轉移

導讀:
甲遂與丙簽訂運輸合同,合同中載明乙為收貨人。代辦托運的所有權轉移界點是辦理完托運手續(xù),辦理完托運手續(xù)所有權即轉移給買方。在代辦托運中,賣方與承運人訂立的合同,屬于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即合同當事人約定,由對方直接向第三人履行給付,第三人因此取得請求給付權利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3條規(guī)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轉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5條規(guī)定: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貨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的義務。那么代辦托運合同中的交付與風險轉移。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甲遂與丙簽訂運輸合同,合同中載明乙為收貨人。代辦托運的所有權轉移界點是辦理完托運手續(xù),辦理完托運手續(xù)所有權即轉移給買方。在代辦托運中,賣方與承運人訂立的合同,屬于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即合同當事人約定,由對方直接向第三人履行給付,第三人因此取得請求給付權利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3條規(guī)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轉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5條規(guī)定: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貨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的義務。關于代辦托運合同中的交付與風險轉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定南縣甲、乙訂立貨物買賣合同,約定由甲代辦托運。甲遂與丙簽訂運輸合同,合同中載明乙為收貨人。運輸途中,因丙的駕駛員丁的重大過失發(fā)生交通事故,無法向乙交貨。乙應向誰主張自己的權利?
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甲由于丙的原因不能向乙履行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乙丙之間并無直接法律關系,基于合同的相對性,乙不能要求丙承擔責任。第二種觀點認為,出賣人甲已經(jīng)履行合同義務,沒有違約的情節(jié),貨物交給承運人后,代辦托運人甲的義務已圓滿完成,而且根據(jù)物權理論,乙已經(jīng)取得貨物的所有權,所有權是對世權,因此,乙可以要求丙承擔賠償責任。
管析:
在評析上述兩種觀點之前,我們必須先明確代辦托運、交付的概念,了解風險轉移的相關理論。
一、什么是代辦托運
所謂代辦托運,是指賣方負責托運,買方負責運費的交貨方式。代辦托運的所有權轉移界點是辦理完托運手續(xù),辦理完托運手續(xù)所有權即轉移給買方。
此方式類似國際貨物貿(mào)易術語當中的“Free Carreir(…Named Place),貨交承運 人。”
采用這一交貨條件,買方必須自負費用訂立從指定地或地點裝運貨物的運輸合同,并及時通知賣方有關承運人的名稱和向其交貨的時間。賣方必須在約定的期限內(nèi),在指定地或地點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并及時通知買方。同時,還須承擔交貨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并負責領取出口許可證和支付出口稅捐費用和風險。而買方承擔賣方交貨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在代辦托運中,賣方與承運人訂立的合同,屬于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即合同當事人約定,由對方直接向第三人履行給付,第三人因此取得請求給付權利的合同。
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有三個特征:
1、它只能為第三人帶來利益,原則上不能使第三人承擔義務,因此,合同訂立無需第三人同意。
2、自合同成立起,第三人可獨立享有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第三人有獨立的請求權。
3、第三人對為其利益訂立的合同,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絕。
訂立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意義在于:便利當事人,在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債權人對第三人負有給付義務,并應履行這種義務,但債權人通過與債務人訂立為第三人利益合同,使這一義務轉化為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權人的義務,而使自己不向第三人履行義務。這樣,實際上是一人履行,消滅了兩個人的債務,達到了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的效果。
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賣方與承運人簽訂的托運合同是為第三人利益合同,買方僅僅是承運合同效力所及的第三人。
二、什么是交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guī)定:不動產(chǎn)物權的設立、轉讓和消滅,經(jīng)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jīng)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此條規(guī)定意味著不動產(chǎn)的轉移是以登記為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動產(chǎn)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此條規(guī)定意味著動產(chǎn)的轉移是以交付為要件。
民法理論向來都承認,不管是不動產(chǎn)交付還是動產(chǎn)交付都存在現(xiàn)實交付和擬制交付的問題。
現(xiàn)實交付指出賣人將其標的物的事實管領權轉移給買受人,使標的物處于買受人的實際控制之下,由買受人直接占有標的物。現(xiàn)實交付一般是指具體的,可以轉移實際占有物品的交付。
擬制交付是指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權利轉移給買受人,以替代實物的交付。包括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3條規(guī)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轉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5條規(guī)定: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貨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的義務。
在代辦托運中的交付是什么交付呢?筆者認為,出賣人把貨物交給了承運人,使貨物處在承運人人實際占有之下,出賣人已完成了實際交貨的義務,是實際交付。
三、標的物的風險從何時開始轉移
一般認為,交付有三點法律意義:第一、確定標的物的所有權的轉移;第二、確定標的物風險的轉移;第三、確定標的物孳息的歸屬。
交付對標的物的風險轉移有何影響?現(xiàn)在通行的觀點有兩種:即所有權主義和交付主義。
所謂所有權主義,是指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由所有人承擔,以所有權轉移的時間為風險轉移的時間,無論實際占有是否轉移。
所謂交付主義,是指標的物的風險由占有人負擔,以標的物實際占有的轉移為風險轉移的標志,而不問標的物的所有權在何時轉移。
由于受我國合同法的立法思想的影響,所以,我國民法理論上一般認為,在沒有特別規(guī)定或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交付本身就含有“轉移所有權”的內(nèi)容,交付也即意味著所有權的轉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42條規(guī)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3條的規(guī)定,在一般情況下,無論是采取所有權主義還是交付主義,交付時風險也即開始從出賣人轉移給了買方。
四、代辦托運中的風險何時開始轉移
在代辦托運中的買賣合同中,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45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141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標的物需要需要運輸?shù)模鲑u人將貨物交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貨交承運人后風險尚于買受人承擔,在代辦托運中,買賣雙方約定明確,貨交承運人后的風險自然是由買受人承擔,且法律也是這樣規(guī)定的。 [page]
五、本案是否適用風險轉移的規(guī)定
本案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1條“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的規(guī)定。賣方甲把貨物交給承運人丙后,甲適當履行了合同的義務,也就不存在違約的行為。貨交承運人丙后,貨物的的所有權也即由甲轉移給了乙。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45條的規(guī)定,此時,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開始由乙承擔。本案中,由于是丙的駕駛員丁的重大過失導致交通事故,致貨物受損,無法向乙交貨,事故的發(fā)生不是意外或不可抗力所致,所以不適用風險轉移的規(guī)定,這是一種侵權行為,所以乙只能以貨物所有權人的身份向丙主張侵權賠償責任,而不能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 鐘福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