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的法律風險及防范措施

導讀:
在物流運輸工作中,合同是確定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最重要的法律文本,是承運人按照托運人要求將貨物運送至目的地交付給托運人或者收貨人而收取費用的合同。因此,強化物流運輸業務合同管理,可以使我們在業務工作中由“事后救火”變為“事前防火”,省去了諸多的法律成本,物流企業應牢牢樹立起“亡羊補牢已晚,防患未然為先”的觀念。明確了合同的責任期間,一旦貨物發生滅失或損壞,責任期間則是判斷責任方的重要依據之一。一般來說,合同的承運日期,運到日期,裝卸責任條款可以明確合同的責任期間。那么運輸合同的法律風險及防范措施。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物流運輸工作中,合同是確定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最重要的法律文本,是承運人按照托運人要求將貨物運送至目的地交付給托運人或者收貨人而收取費用的合同。因此,強化物流運輸業務合同管理,可以使我們在業務工作中由“事后救火”變為“事前防火”,省去了諸多的法律成本,物流企業應牢牢樹立起“亡羊補牢已晚,防患未然為先”的觀念。明確了合同的責任期間,一旦貨物發生滅失或損壞,責任期間則是判斷責任方的重要依據之一。一般來說,合同的承運日期,運到日期,裝卸責任條款可以明確合同的責任期間。關于運輸合同的法律風險及防范措施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物流包括運輸、倉儲、包裝、保管、搬運等各個環節,從物流過程看,合同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紐帶,物流的各個環節都存在合同,合同是聯系物流過程的重要法律行為。而運輸作為物流業重要的業務,運輸合同就顯得尤其重要。 在物流運輸工作中,合同是確定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最重要的法律文本,是承運人按照托運人要求將貨物運送至目的地交付給托運人或者收貨人而收取費用的合同。它既是業務開發最終確定的結果,也是業務實施過程中對照執行的依據,更是解決業務糾紛主要的依據。薄薄的一紙合同,其重要性顯而易見。而現實中,物流業尚處于初級階段,市場經營還較混亂,市場主體良莠不齊,加上法律風險防范意識未跟上,出現許多事后救火的場面就不足為奇了。因此,強化物流運輸業務合同管理,可以使我們在業務工作中由“事后救火”變為“事前防火”,省去了諸多的法律成本,物流企業應牢牢樹立起“亡羊補牢已晚,防患未然為先”的觀念。筆者認為,防范法律風險的出現至少應在合同的簽定、執行這兩個方面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如何將自身風險降到最低,是設置合同條款的重要準則。由于公路運輸是我國較為傳統的運輸方式之一,發展速度也相對較快,因此調整公路運輸的法律也比較全面,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合同法》之外,還有《汽車貨物運輸規則》、《道路貨物運輸服務業管理辦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道路零擔貨物運輸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法律規范。因此合同的條款一般可以參照上述法律規范設置,對于屬常規操作業務且穩定的客戶,一般制成固定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中的條款,預先反復推敲,考慮周全,可以較好地維護公司權益,操作起來也更為便利,同時又預留其它特殊約定事項的空白處;如果約定事項內容較多,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這些均有效增強了格式合同的靈活性。對于單筆業務的零散客戶,則可以采取托運書即運單的形式,將一些主要的條款內容印制在委托書的背面加注說明,類似于郵政特快專遞(EMS),客戶一旦簽章合同即告生效,同時也意味著接受加注說明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一般來說,運輸合同應包含以下基本內容:托運人、收貨人和承運人的名稱(姓名)、地址(住所)、電話、郵政編碼;貨物名稱、性質、重量、數量、體積;裝貨地點、卸貨地點、運距;貨物的包裝方式;承運日期和運到期限;運輸質量;裝卸責任;貨物價值,是否保價、保險;運輸費用的結算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等。由于履行合同過程中會有許多不確定的因素出現,所以合同條款務求做到合法完備。但有的企業僅對大額的運輸業務合同才認真應對而忽略了其它,認為小額合同沒有必要小題大做,于是馬馬虎虎草簽了事,該明確的沒有明確,結果出現糾紛時就措手不及,各持說法,沒有解決糾紛的條款依據,從而陷入被動的局面。
《海商法》規定承運人對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裝貨港接收貨物時起至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時間。承運人對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的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公路運輸責任期間,是指承運人自接受貨物起至將貨物交付收貨人(包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交給有關部門即提存)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明確了合同的責任期間,一旦貨物發生滅失或損壞,責任期間則是判斷責任方的重要依據之一。也就是說,在這期間,如果貨物發生滅失或損壞,除法律規定的免責情形外,承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一般來說,合同的承運日期,運到日期,裝卸責任條款可以明確合同的責任期間。如果是傳統運輸中一次性接收和交付的,合同的責任期間較好明確,只須把承運日期,運到日期,裝卸責任條款細化就可以了,一般從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時間起至承運人交付貨物給收貨人時止,如果承運人還承擔起裝卸義務的,則裝卸期間包括在責任期間內。如果托運人將貨物源源不斷地交到承運人手中運輸,運輸過程中又源源不斷將其分撥交付給不同的收貨人,這就很難界定貨物的接收和交付時間了,即承運日期、運到日期很難確定,這往往要結合運輸的具體業務實踐而綜合考慮,主要依據合同當事人的合同約定。業務實踐中,承運人與托運人往往要約定合同期限,將運輸合同的責任期間與合同期限約定相同。這種運輸合同經常一訂數年,內容繁雜,所以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一定要謹慎從事。因此,訂立合同責任期間條款要清楚明確,以防貨物交接時責任期間不明確而引起貨物丟失、損毀的責任界限不清。
由于現代物流在國內尚處于萌芽階段,法律建設又不可能一朝一夕就完成,故有人覺得,現階段的物流業存在“無權威”的政策法規、無權威的企業集團和科研機構等狀態和無序競爭的現象。這是任何事物發展過程中的正常現象,隨著各方面的重視和現代物流業的發展,這種現象必將被克服。市場主體的企業良莠不齊,加上法律建設未跟上,必然在某種程度上導致不公平的市場競爭。比如,調查發現廣州的貨運市場處于不公平競爭狀態,市場經營較混亂,有些承運人服務態度強差人意,甚至把自身的經營風險強推給托運人。表現在:
(1)巧立名目亂收費。凡是到貨運公司辦理托運手續的企業,均要按聲明所托運貨物的價格支付保價費或向保險公司投保交保費,一般托運人選擇向承運人支付保價費的方式。目前廣州市的一些貨運公司在收取貨物保價費時,是按托運人所報的聲明價格的3%進行收取的,而《汽車貨物運輸規則》規定保價費按不超過貨物保價金額的7‰收取。一般情況下,部分托運人為少付保價費,不如實報出貨物的真實價值,而是少報。日后倘若在運輸當中出現什么差錯,關系到貨物損壞賠償問題,承運人亦會以“聲明價格”為依據進行賠償,即便貨物很貴重,托運人也無法得到應有的賠償。這種迫于承運人亂收費而謊報貨價的做法,為日后的糾紛處理埋下了隱患,非常不利于托運人的索賠。
(2)風險自負,有理難辯。某托運人近期遇上的賠償糾紛,揭示一些不負責任的承運人的真面目。托運人把一批貨物共45件交給廣州某貨運部托運至北京。這批貨物到北京后,有6件被收貨單位拒收,原因是這6件貨物在運輸途中被花生油滲透到其中,造成質量問題而被退回。托運人認為,承運人在提供運輸服務當中,獲取有關運費、送貨費、保價費等,理應對被損壞的貨物進行相應及合理的賠償。然而,承運人的做法是:對托運人上門進行有關協商的工作人員不理不睬,對托運人的電話在接通后突然掛線,根本沒有解決問題的意愿。
因此通過法律護航、規范合同的形式保護物流經營人的利益,避免不正當競爭、劃分清合同權責很重要。按《合同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運輸合同對承運人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制”或稱“嚴格責任制”,即承運人從貨物接收到貨物交付最終客戶手中為止的責任期間,整個過程,無論何時、何處,也無論是否處于其實際控制之下,無論是其自身過錯還是轉委托人的過錯,只要發生貨物滅失或壞損,均由承運人承擔責任。同時,《汽車貨物運輸規則》第六十八條規定了承運人的免責權利,即貨物在承運責任期間遇到不可抗力或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變化或者合理損耗,或托運人或收貨人過錯造成的貨物毀損或滅失等情形時,承運人舉證后可免責。另一方面《汽車貨物運輸規則》規定了托運人權利的同時也規定了托運人的義務,如第二十條規定“貨物保價運輸是按保價貨物辦理承托運手續,在發生貨物賠償時,按托運人聲明價格及貨物損壞程度予以賠償的貨物運輸”。第二十一條規定“ 托運人選擇貨物保價運輸時,申報的貨物價值不得超過貨物本身的實際價值”。可見,保價貨物在發生貨物賠償時,是按托運人聲明價格或貨物本身的實際價值及貨物損壞程度予以賠償的。因此,如果托運人為少付保價費或多得到些索賠,不如實報出真實的價值,而是少報或多報,日后倘若在運輸當中發生貨物賠償時,承運人依法僅按托運人聲明價格或貨物本身的實際價值及貨物損壞程度予以賠償,托運人如果不實事求是也將得不償失,等等。因此,法律的逐步完善或多或少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不正當競爭,也為劃分清雙方的合同權責提供了法律依據。了解法律,規范行為,在合同條款里分清雙方的權責顯得相當重要,它是逐步引導物流業走向規范化的一個臺階,也是保障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唯一途徑。所以,在合同中明確劃分合同權責,無論是對承運人還是對托運人都是公平的,承運人尤其應主張合法的免責權利。
一般情況下,責任期間的貨物在承運人掌控之下,應該說除不可抗力等免責情形外,貨物的數量、性質、完整性與否等狀況完全掌握在承運人手里。所以責任期間的合同履行過程承運人容易監控,而且承運人防盜、防搶等意外事故的防御能力已有相當的路途經驗,此處筆者就不再贅述了。筆者認為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接貨及交貨這兩個時段尤須注意,因為這是關系到整個運輸合同的違約與否,關系到承運人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的大問題。
有些承運人嫌麻煩,認為現實生活中發生這種事情的機率很少,沒有必要這樣做,不怕一萬,就怕萬一,為了省事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實在是得不償失。所以這個環節一點也馬虎不得,手續齊備了再交貨,否則功虧一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