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常見的各種法律風險及防范措施

導讀:
因為屬于非法借貸,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甚至有可能還要接受法律的制裁。為確保民間借貸利息的合法性,建議雙方在借條中作合法、公道的利息約定。那么民間借貸常見的各種法律風險及防范措施。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為屬于非法借貸,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甚至有可能還要接受法律的制裁。為確保民間借貸利息的合法性,建議雙方在借條中作合法、公道的利息約定。關于民間借貸常見的各種法律風險及防范措施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借款人不明的法律風險
這在生活實踐中經常出現的情況有:沒有出具書面借條無法認定借款人或借條由借款人叫他人代寫,事后否認借款或借款人的身份、地址不明,事后無法調查核實向法院起訴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外借款等情況。
第一種情況,通常在發生于親戚、同學、朋友之間,因為事初大家關系比較好、也有一定了解,礙于情面借予款項時也沒要求對方出具書面借條,事后,在借款人作否認借款的情況下,因為缺乏借貸合意的事實證據,無法確定承擔借款償還的責任主體,而導致借款官司敗訴;
第二種情況,借款人事前或事后叫他人以自己名義代寫出具借條,事后作否認借款。因為借條上非借款人本人的真實簽字,無法證實借款合意的存在,而惡意逃避承擔償還借款責任;
第三種情況,對工作不穩定、經常變動,住址也不穩定的借款人,一旦發生借款糾紛,因為債權人無法掌握借款人的確切住址及其身份信息,而無法順利的通過向法院立案起訴來主張借款。
第四種情況,擔任某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的對外借款,事后,惡意推脫是企業借款或企業推脫是其個人借款,因為互相推卸責任給債權人的追款帶來訴訟風險等等其他情況。
鑒于此類的借款風險,建議債權人應以下幾點加以風險防范:
1、要借款人出具書面借條,而且要借款人本人當面書寫、簽字、蓋章并作核實身份,避免他人代寫、冒用他人名義書寫的情況發生;
2、借條當中應清楚、明確的寫明借款人真實的身份證號、詳細居住地址;
3、對借款人為某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則應要求其寫明實際是其個人借款還是為企業作借款,視情況要其寫明共同承擔歸還或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4、盡量要求對方提供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
二、借貸用途的法律風險
這種情形在生活實踐中的主要風險表現為:明知借款人借錢用于賭博等非法活動而仍然出借的情形。因為屬于非法借貸,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甚至有可能還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因此,在借款的起初作了解借款的用途、能起到保證主張還款的正當性、合法性。
為確保借貸用途的合法性,建議在借條中就借款的合法用途作明確寫明,避免借款人或共同債務承擔人事后以借款用于非法用途作責任推脫。
三、借款利息的法律風險
這種風險主要表現為:在借條中未作約定利息,事后主張借貸利息不被支持或約定的利息過高,未得到法律保護。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如果借條中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將視為不支付利息;民間借貸的利息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約定的利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被法律所保護。
為確保民間借貸利息的合法性,建議雙方在借條中作合法、公道的利息約定。
四、借條內容不規范、不明確的法律風險
這類風險實踐中除上述的借貸主體、用途、利息外還有常見的主要表現為:
將借條寫成欠條;借款金額大小寫不一致或小寫的金額數據不規范遭到篡改;還款時間不明確;內容因為太過簡單,遭到篡改引發爭議等等方面,為后面通過訴訟順利追討借款,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帶來了很大的風險。
為避免此類問題的產生,建議:借條內容表述用詞要準確,書寫規范字,語義要嚴謹,簽字處與正文間不要留有太多的空隙等。
提倡民間借貸行為應作簽訂完整的書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通常應包括以下內容:
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要與身份證姓名相一致);
借款用途(要做寫明);
借款金額(要有大寫且確保大小寫一致);
借款時間和還款時間(要具體明確到某年某月某日);
利率約定要合法(超出合法的部分可作規避考慮操作);
明確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
有作擔保或抵押的,明確保證人以及抵押的物品等等。
五、款項交付不明的法律風險
由法官根據現金交付的金額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等諸多因素,結合其他事實證據作綜合的審查判斷,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間,具有很大的法律風險。
因此,對于較大金額的借款,不僅要有借條,錢款應通過銀行轉帳交付對方,以獲得交付錢款的有效憑證。為有效規避現金交付給債權人帶來法律意義上的合理解釋不能以及舉證不能造成不被認定的法律風險,以及將借款交付給第三方,因為第三方下落不明等原因,遭到借款人否認收到借款所帶來的法律風險。
律師建議:
1、對現金交付的借貸特別是大宗金額的借貸,應盡量通過銀行轉賬,款項接受賬戶應為借款人本人的賬戶或雙方作約定的銀行賬戶,保留好銀行轉賬的憑證。
六、未作擔保或未能實現擔保的法律風險
這在生活實踐中,常見于:未作擔保的情形,借款人在借款當時可能經濟狀況良好、具有償還能力,債權人礙于情面或基于信任等原因未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但后來因為借款人做生意或投資股票、甚至有賭博、吸毒等原因導致經濟上陷入困境、負債累累已無力作償還,以致后面債權人發現狀況不對作催討時已太遲,在借款人已無力作償還,又沒有擔保的情況下,最終造成借款無法追回的經濟損失。
還有作擔保但卻未能實現的情形:比如:保證人口頭為借款人的借款作擔保,事后否認擔保;或保證人自身缺乏經濟擔保能力,無法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或借款人提供的機動車、房產作等財產擔保,但未辦理法定的抵押登記手續,以致未能起到擔保還款的效力和作用。
因此,為最大限度的減小債權人的風險,在作借款時最好讓借款人提供人和物作擔保,這樣即使借款人出現賴帳或無力償還借款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變賣抵押物優先受償,或要求擔保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可以通過行使擔保物權或抵押權來保護自己權益,避免損失。
律師建議作以下方面的風險防范:
1、讓借款人提供具有經濟實力良好的單位或個人作保證人,并在借條或借款合同中作列明保證人的地位及擔保的責任。
2、讓借款人提供銀行定期存單、有價債券、機動車、房產等個人財產作抵押,完善擔保或抵押手續。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和擔保都需要簽訂書面協議,如果作車輛、房產抵押的,別忘記向法定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七、還款不清的法律風險
這在實踐中常常被疏忽。這一風險主要在于借款人,特別是借款人在以現金方式作歸還借款后,未向債權人索要出具收款收條,事后,無法證明已作還款。
為防范和完全杜絕此類問題的風險,律師建議:
在借貸關系中,與借款人收到所借款項后需出示收據的作法相對應的是在借款人向債權人作歸還借款時,債權人也要向借款人作出具收款憑證,以此,證實借款人已經還款、雙方債權債務歸于終結。
八、訴訟時效的法律風險
這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債權人對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缺乏清楚、明確的認識而疏于催款,過了法律訴訟時效或未保留好中間有過催款的事實證據無法證明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存在,而過了訴訟時效的情形。
因此,為避免借款債權超訴訟時效,失去法律保護,在借款的還款期限屆滿后,借款人仍然未作歸還的,律師建議采取以下的措施加以防范風險:
1、在還款期限屆滿后即將期滿兩年之前,應當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作延續新的還款期限或落款時間為出具之日的借條;
2、可委托律師簽發催款的律師函,形成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證據,作重新計算三年訴訟時效,以確保不過訴訟時效失去法律保護。
3、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償還借款本金及損失。
九、借貸管轄法院的確定
這在生活實踐中,常會碰到借款人為外地人,在借款人到期不作歸還借款,債權人無法證明借款交付的履行地情況下,債權人只能到借款人住所地的法院起訴。考慮到各地的司法環境以及訴訟成本的考慮,這顯然對債權人是不利的。
為此,可在借條或借款合同中作設定發生糾紛由債權人所在地法院管轄的約定條款,以確保能以最小代價,順利的實現通過訴訟挽回損失。
除此外,實踐中民間借貸還存在著種種的其他風險,諸如民間借貸還大量的牽涉到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債權人如何有效的預防或避免借款一方借離婚來逃避債務承擔等等問題,債權人對此應樹立正常的法律風險意識,學會有效的運用法律知識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避免遭受損失或有力的挽回經濟損失。
以上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闡述,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