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的法律風險防范

導讀:
民間借貸糾紛的法律風險防范出借人要想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借貸關系中,應注意4點??梢?,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收案數量及涉案金額總體呈逐年上升趨勢。民間借貸糾紛中,借款人通常用房屋作抵押,但由于相關行政部門對個人之間的房屋抵押不予辦理抵押登記,導致無法對抗第三人,借款人經常在抵押期間將房屋轉賣給他人,致使出借人的合法債權得不到保護。那么民間借貸糾紛的法律風險防范。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借貸糾紛的法律風險防范出借人要想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借貸關系中,應注意4點??梢?,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收案數量及涉案金額總體呈逐年上升趨勢。民間借貸糾紛中,借款人通常用房屋作抵押,但由于相關行政部門對個人之間的房屋抵押不予辦理抵押登記,導致無法對抗第三人,借款人經常在抵押期間將房屋轉賣給他人,致使出借人的合法債權得不到保護。關于民間借貸糾紛的法律風險防范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借貸糾紛的法律風險防范
出借人要想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借貸關系中,應注意4點。規矩定在先、借款有擔保、借款有憑據、借款有期限。
一、民間借貸的現狀及特點
1、法院收案數量逐年上升,涉案金額總量較大。前幾年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不多;近兩年,民間借貸案件數量呈現爆發式增長,涉案金額上千萬??梢?,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收案數量及涉案金額總體呈逐年上升趨勢。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快速增長的原因主要有2。一是有錢可借,有利可圖。隨著中國社會經濟近幾年高速發展,社會財富增加快,普通百姓手中有余錢,且投資觀念呈多元化,儲蓄已不是唯一理財模式。不少百姓更愿意將錢進行借貸,并取得高于銀行存款的利息。二是面子第一,證據不足。中國人好面子,常常不要求借款人打借條,認為打借條就顯得自己不大氣。民間借錢的百姓普遍文化素質低,不懂得銀行匯款、電子轉賬的操作,借款的形式也多是現金,無法證明已經交付金額,向借款人追要時無法證明。
2、借貸形式不規范。通常只是簡單的借據,只有借款人和借款金額,或者是連借據也沒有,只能提供見證人。出現這些情況,是因民間借貸的雙方往往具備特殊身份關系,總是礙于情面或出于純樸的人格信用,而大多不采用書面形式或者只是草草幾筆,寫的非常簡單。近年來,因收不回錢款而到法院訴訟,已成為出借人最后的稻草??墒?,真正能抓住這根稻草的,也僅僅是一部分。很多民間借貸就是因出借人無法提供有力證據而敗訴。一是證據材料不充分。沒有借條、欠條,或者是借款轉賬憑證、現金支取憑證等,法院無法認定借款事實的發生。
3、借款利率約定多樣化,本息查清難度較大,逾期違約金要求過高。借貸雙方多約定利息,利率標準高低不等,但普遍遠超出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4倍。部分案件未明確約定利息,但庭審中借款人辯稱借款利息已在借款時扣除,出借人則對此予以否認,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本息等案件事實難以查清。這與借貸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常識尤其是民事法律方面的基本知識相當淡薄、缺乏有很大的關系。部分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逾期違約金,違約金數額多為借款本金的30%,或者按日千分之五約定,對于出借人在要求逾期利息的同時要求違約金的,如何處理,各地不一。
4、借貸擔保方式多數約定不明。民間借貸的擔保最常見的有兩種,即保證和抵押,當事人一般將其作為借據中的一項條款來處理,但借貸的雙方在有保證人保證時往往只讓保證人簽個字,也不注明是保證人,為以后出現糾紛法院處理時埋下隱患。
5、借貸主體復雜化,多參與有擔保公司、投資公司等。借款背后多參與有擔保公司、投資公司等因素。在借款形式上雖表現為個人之間借貸,但這些個人中,一方與擔保公司、投資公司有牽連關系的情況存在。
6、出現名為房屋買賣實為借貸的新情況。民間借貸糾紛中,借款人通常用房屋作抵押,但由于相關行政部門對個人之間的房屋抵押不予辦理抵押登記,導致無法對抗第三人,借款人經常在抵押期間將房屋轉賣給他人,致使出借人的合法債權得不到保護。為使自己的債權得到保障,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通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借款人將房屋以借貸數額的價款出賣給出借人。在出借人到期未能還款時,出借人通常以其與借款人之間的房屋買賣法律關系將借款人訴至法院,而非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二、民間借貸糾紛所涉及的有關法律法規
從我國現行的立法情況看,目前涉及民間借貸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兩部法律。其中,《民法通則》對民間借貸合同的規定比較原則,只規定了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而《合同法》對民間借貸的規定比《民法通則》具體、明確,由于《合同法》是合同關系的特別法,故依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合同法》中的有關規定是民間借貸合同的主要和直接的法律依據。而《民法通則》與《合同法》的側重點又有所不同,如案件中涉及當事人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是否存在代理、借款訴訟時效等,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當涉及到合同具體權利義務的判斷時,盡管《民法通則》可能有所涉及,但仍應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三、民間借貸糾紛中的利息與違約金問題
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借貸雙方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視為不支付利息,但借款人自愿給付利息的除外。借貸雙方對借款期限內的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約定的利率超過借貸行為發生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以下簡稱四倍利率),超過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護。但借款人自愿給付出借人四倍利率以上利息,且不損害國家、社會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法院可不予干預。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從其約定。超出四倍利率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護。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向借款人主張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或者自權利主張之日起的利息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借貸雙方對逾期還款的責任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的,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或者違約金,但均以不超過四倍利率為限。出借人同時主張逾期利息和違約金,折算后的實際利率沒有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可以予以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違約金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應當對超出部分予以減少,但債務人明確表示自愿給付的除外。
四、民間借貸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
《證據規定》第五條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出借方對雙方之間存在的借貸關系、借貸內容、以及出借方已將借款提供給借款人負有舉證責任,而借款人則對于其已履行還款義務負有舉證責任。債務人對借據內容的筆跡或者簽章的真實性提出異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提供補充證據或者反駁證據。法院應當根據雙方提供的有效證據,結合案件的其他證據及相關情況,對借據的真實性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對于現金交付的借貸,債權人僅憑借據起訴而未提供付款憑證,債務人對款項交付提出合理異議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有關經辦人員到庭,陳述款項現金交付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并接受對方當事人和法庭的詢問。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應承擔相應后果。對于在借據上附加的除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身份問題,被告以第三人為保證人起訴的,
五、民間借貸糾紛的執行問題
(一)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特殊性和起因的復雜性決定了這類案件在執行過程中的獨特性和困難性。具體體現有以下幾個方面:
1、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由于“民間金融”的日益活躍,部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出借人缺乏自我保護法律意識,出借的借款手續不完整或者沒有必要的擔保、抵押手續,導致借款人對債務有相對的隨意性。另外民間借貸案件的被執行人大多債務纏身,數額巨大,除進入執行程序的債務外,尚有很多其他民間債務,而被執行人除了基本住房以外,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
(2)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有的借款人為了逃避出借人對債務的追償,或找各種理由推遲債務履行,或惡意逃避債務,有的甚至舉家搬離居住地,玩“人間蒸發”的把戲,致使法院難以查找其下落。由于出借人對債務沒有采用必要的擔保措施,這就使得相應借款沒有了必要的保證,還款沒有約束力。
(3)執行標的較大,難以執行結案。民間借貸案件的執行標的往往由幾十萬、數千萬不等。被執行人由于種種原因,經濟狀況惡化。一些隱含高利貸性質的民間借貸案件,申請人往往力度極大、窮清索債手段,被執行人能夠償還的,也早已清償,最終申請人申請法院執行的,被執行人也大多已無力償還,導致執行難度加大,執結率偏低。
(4)被執行人屬于企業主或者承包工程的包工頭等特殊主體的,這類主體借款的原因大多數是因資金短缺周轉不力或效益不佳,這類案件在履行還款義務時周期較長,還款風險因素增多。企業的虧盈、工程能否如期完成、工程款能否按時到賬成了影響履行還款義務的核心因素。
(5)被執行人惡意逃避債務,隱匿財產,故意轉移財產。被執行人以改變原有資產名稱和業主的方式逃避債務的行為屢見不鮮。此類“逃債”行為在我國民訴法和相關的法律規定中沒有明確規定,在執行過程中很難有準確的對策,雖然有的采取了追加被執行人的辦法,但變更或追加義務主體是個比較復雜的理論和實踐問題,也涉及具體程序問題,所以在操作的過程中會有一些困難。部分被執行人在訴前就已將自己的財產轉移、隱匿,這種情形多半發生在離婚訴訟和家族企業的運作中,夫妻公司占多數。
(6)被執行人的財產權屬不清,造成執行難。這部分案件的被執行人大多以農村借貸主體為主,大多數農村的房屋產權不清晰或者沒有房產證,尤其是正處于過渡期小產權房,此類房屋買賣、過戶都存在很多問題,比如房屋沒有產權證;按照法律規定,農村房屋不能買賣,如果房屋是在本村成員間進行流轉,法律一般認可其法律效力,如果賣給非本村成員,合同認定無效,產權當然歸原房主所有;產權不清,農村一家幾代同堂的情況也相當比率的存在,這容易引發產權糾紛,對義務的履行也造成一定難度。
(7)對被執行人財產的執行時間較長,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這主要體現在有不動產(如房屋、機器設備等)可供執行的情況,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不動產的評估、拍賣都有一定的時間規定,如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再行拍賣,對于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于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如此長的時間容易導致當事人訴累,這也是部分民間借貸執行案件執行期限較長的原因之一。
(二)提高民間借貸執行案件標的到位率偏低的對策
(1)法院應堅持調解優先,強制措施作保障的原則。
在執行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對能找到被執行人的情況,大多應以調解為主,個案區別對待。在執行過程中,充分了解雙方當時人的情況,充分調查借貸關系始因。對有高利貸嫌疑的案件作重點調查,在無法舉證的情況下,加大對出借人進行思想溝通的力度,盡最大努力在合法的情況下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同時對拒不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的被執行人做好充分的思想疏導及釋法析理工作。對野蠻不講理的被執行人,應輔之以強制措施,維護法律的尊嚴及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要加強對被執行人債務履行能力及進度的督促,促進被執行對債務的履行。針對部分被執行人對拖延履行、拒不履行等違法行為的后果認識不清、重視不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等情況,法院應采取新措施,如向被執行人送達履行義務提示書或法律責任告知書;通過電話提醒、短信告知等形式督促義務人;通過媒體及相關部門曝光跟進履行進度,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法律義務。
(2)審、執“結合”,加強對訴訟保全的適用。
強化審理過程中的審查力度,法院應當通過審判職能的正確行使,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控,查明是否存在借款合同違法以及高利貸等“問題借貸”的情形;對于確實屬于高利貸的行為移交公安機關處理,防范非法集資借貸引發的風險,引導和規范民間融資行為,切實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和群眾的合法權益。要加強對訴訟保全的適用,做到及時全面地開展訴訟保全工作,對可能存有財產的線索,盡可能調查確認,及時依法采取措施。避免被執行人財產轉移、隱匿財產。而且,因為財產保全限制了對方對財產的處分,極大影響著被申請人的生活、生產經營,故在權衡利弊后,很多情況下,為了滿足雙方的利益,大多數會和解,這樣既節省了時間,也順利解決了糾紛,減少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能。
(3)加強與各部門的溝通,充分利用社會各界力量,逐步完善執行聯動威懾機制。
首先對惡意逃避債務及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立案后,應當及時將執行案件的立案時間、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名稱、執行標的、人民法院限定的自動履行時間、執行進度、措施、結果等信息錄入人民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并逐步與有關部門進行信息鏈接,實現信息共享;其次可以通過《協助執行通知書》、《司法建議書》,請求和要求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和金融部門依法采取限制被執行人及相關人員融資、投資、入股、經營、置產、出境、高消費、承攬工程、購買證券、接受榮譽、提拔任用等辦法,促使被執行人及相關人員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加強與行政機關溝通與協作,行政機關應逐步完善對小產權房、農村住房、農民公寓的登記工作,同時法院對已涉及訴訟的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相應的法律措施,更好地保障案件的執行。
(4)加強法制宣傳,增強當事人在借貸過程中的風險意識。
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公民的法律常識,提高依法辦事的自覺性,依法維權的能力。如公民在借貸前,可以到相關產權管理部門查詢抵押物權屬情況,發現騙局及時向執法部門求助。廣泛深入地宣傳國家金融法律法規,讓群眾了解民間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的有關規定,遵循自愿互助、誠實信用原則,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證據。加大法制宣傳力度,教育當事人和人民群眾,借款的用途要合法,借貸行為應立字據,訂立書面協議時內容要具體全面,載明必要的借款內容,如借款時間、款額、借款雙方姓名、借款利率、還款時間、借款用途等,有保證人或擔保的,也要記載明確,對到期借款,及時催要,取得催要證據。依法保護自身的合法利益。
(5)完善個人征信制度,規范民間借貸市場。
在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社會總要通過嚴格的制度安排,使個體的收入申報、依法納稅、消費信貸和投資行為等在一個規范的、信息對稱的框架中得到監控,既保護個體利益,又維護社會利益。這對于社會經濟生活的良性運行至關重要。個人信用聯合征信系統只是這一框架中的一個要素。為了在我國逐步建立和完善這一框架,我們還要作進一步的努力。例如,在存款實名制的基礎上,再往前走一步,建立個人收入的單一賬號(類似美國的securitynumber,即保障號或安全號);對于那些賴帳戶、不講誠信的人,向社會公布拒不履行的信息,包括借據的真實性、借款時間、款項的來源、借款用途、不還款的理由等在征信系統中予以記載,使其降低信用程度。這對個人信用測量,減少糾紛的發生都是十分必要的。
六、出借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針對性建議
出借人要想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借貸關系中,應注意4點。
首先,規矩定在先。盡量讓借款人書寫借條或者欠條,寫明借款人、出借人及所借欠款的數額和還款期限等。如果有利息約定的,應當注明約定,并由本人簽字,注明日期。法律對于利息有明確規定,不得放高利貸。
其次,借款有擔保。為了保證所借款能夠追回,應當讓借款人提供系其名下的不動產擔保,并且一同辦理擔保抵押手續。如果沒有物的擔保,應當提供有穩定收入的人擔保人。
再次,借款有憑據。出借最好以匯款的形式進行。出借現金時,應當有兩人以上沒有親戚關系的人在場當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