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風險轉移



在買賣合同中,風險的轉移是指標的物的風險從出賣人轉移至買受人手中。 風險的轉移直接關系到買賣雙方的基本義務,關系到是由出賣人還是由買受人承擔標的物意外損失的問題,關系到當事人最根本的利益,因此是買賣合同中最重要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一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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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買賣合同中,風險的轉移是指標的物的風險從出賣人轉移至買受人手中。 風險的轉移直接關系到買賣雙方的基本義務,關系到是由出賣人還是由買受人承擔標的物意外損失的問題,關系到當事人最根本的利益,因此是買賣合同中最重要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一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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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用買賣合同又稱試驗買賣,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由買受人試驗或檢驗標的物,以買受人認可標的物為條件的買賣。而試用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則負有容許買受人試驗買賣標的物的義務。試用買賣合同雖經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但其是否生效則以買受人對標的物是否滿意為前提。試用買賣合同在試用期間內,發生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應由誰承擔?對此要考察買賣合同標的物風險轉移的有關制度。那么試用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承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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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才簽訂了合同,賣的人想用合同中標的物,例如貨物,房產等換得理想的價值,買的人希望通過購買獲得這個物品的所有權。這是通常認為的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所有權的轉移時間。例如,買賣合同中約定,貨物的所有權由賣方轉移給買方是要建立在買方先支付貨款的前提下,那么轉移的時間就是賣方收到貨款之后將貨物轉移給買方的時間。一些情況如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為房屋等,這是需要進行有關部門的登記和變更之后,才能實現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所有權擁有。那么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所有權何時由賣方轉移買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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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和一些國際公約所涉及的風險,是指貨物的毀損、滅失的危險,即貨物發生毀壞、滅失的可能。風險轉移是貨物買賣合同中最實際的一個問題,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利益平衡。那么貨物交付就成為至關重要的問題。其實貨物交付,通常指賣方將貨物的占有和實際控制權移交給買方。承運人領受貨物視同買方之代理行為,風險也隨之轉移給買方。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這個條款作為石材機械企業要特別關注,這樣規定有更利于促使賣方誠實、謹慎履行合同,交付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以這樣的風險責任連同違約責任約束賣方。那么貨物風險的轉移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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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風險轉移的時間依第67條和第68條的規定有下列幾種情況:1.合同中有運輸條款的貨物買賣的風險轉移。但由于對運輸中的貨物的出險時間不易確定,所以公約又規定,如情況表明有此需要,風險自交給簽發運輸單據的承運人時起轉移給買方,這種情況須以賣方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貨物已滅失或損壞的為限。那么風險轉移的時間具體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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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路貨買賣是指標的物已在運輸途中,出賣人尋找買主,出賣在途的標的物。一般路貨買賣以后一種形式為多,往往是在CIF條件下買方取得賣方交付的有關貨物單證后轉賣貨物。《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8條對路貨買賣的風險承擔問題作了規定,對于在運輸途中銷售的貨物,從訂立合同時起,風險就轉移到買方承擔。之所以這么處理是因為在路貨買賣中一般出賣人要轉移貨物有關單證給買受人,而貨物的保險單一般也是同時轉讓的,當貨物發生風險時,買受人就可以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那么標的物風險轉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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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④確認買賣方必須是標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權處分該物的組織。(三)標的物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商、產地、數量及價款1、合同標的物應全稱具體,不能簡寫,注意標的物不得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交貨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是合同的關鍵內容,它涉及雙方的利益實現和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承擔問題。一般情況下,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風險承擔隨之轉移。買方收到標的物后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檢驗期間內對標的物進行檢驗,如發現貨物的數量或質量不符合約定應在檢驗期內通知賣方,買方怠于通知的,視為所交貨物符合約定。對用支票進行支付應按規定程序檢查,以免被套走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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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拓展資料】一、買賣合同的訂立與合同責任主體的認定1.【公章的效力】買賣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因合同上所蓋印章并非其合同專用章或備案公章而當然免除合同責任2.【合同的涂改】一方認為對方提交法庭的買賣合同存在單方涂改但又不提交己方理應持有的合同原件的,其主張難獲法院支持3.【避稅合同】買賣雙方為達到避稅、通關等目的而就同一標的物簽訂價格不同的多份合同后因此發生糾紛時,法院應綜合證據確認體現雙方真實意思的合同的效力4.【長期供貨的報價】長期供貨合同的履行中買受人雖未在特定批次報價單上簽字但接受貨物且未提出異議的,一般可認定其對該報價已經認可5.【格式條款的認定】買賣合同一方主張合同中特定條款系格式條款而要求確認其無效或采取對該方有利的條款解釋時,法院通常從雙方的訂約能力、交易地位和條款的廣泛性、重復使用性、細致度及訂立過程等方面綜合予以認定6.【員工的職務行為】企業法人應對其員工在買賣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過程中簽收確認等執行職務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7.【公司人格混同】買賣合同一方在締約過程中有意混淆自身與名稱相近的關聯公司并以此主張免除特定公司合同責任的,法院可綜合判定合同責任的實際承擔者或認定公司人格存在混同8.【設立中所訂合同】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的名義并為設立中公司的利益對外簽訂買賣合同的,在公司成立后應由公司承擔合同權利義務9.【掛靠施工中的購銷】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簽訂材料購銷合同的,可認定由被掛靠人承擔合同責任10.【婚姻期間貨款】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對外訂立買賣合同的,其拖欠的貨款一般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二、買賣合同中的稅費負擔與二手房買賣的戶口遷出11.【稅費負擔的約定】買賣合同中關于由并非繳納稅費義務人的合同一方或第三方負擔稅費的約定系有效約定12.【發票的開具】買賣合同糾紛中一方訴請法院判令對方開具發票的主張,一般不屬于法院民事訴訟的處理范圍13.【增值稅的抵扣】銷售方未履行向購貨方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法定義務,購貨方可主張因無法抵扣稅款而產生的損失14.【二手房戶口遷出】二手房買賣糾紛中買受人因出賣人未履行合同中約定的戶口遷出義務而要求其支付約定的違約金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三、買賣合同糾紛中的表見代理、無效與撤銷等效力爭議15.【表見代理】以他人名義訂立買賣合同之人雖無代理權但符合表見代理構成要件的,該合同仍拘束被代理人16.【違法與無效】買賣合同所違反的法律規定系管理性強制性法律規定而非效力性強制性法律規定的,不影響合同效力17.【農村房屋買賣】超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范圍的宅基地上房屋、小產權房等農村房屋買賣合同一般應認定為無效18.【虛假需求】一方主張其訂立高價買人合同系受出賣人與第三人串通制造虛假需求信息所致而訴請否認合同效力但未能舉證證明的,難獲法院支持四、買賣合同履行中的交易慣例、不安抗辯、情勢變更、債務承擔與繼承19.【交易慣例】在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均不明確的情況下,買賣合同當事人應按交易慣例履行合同20.【掛靠與履行】出賣人將車船等特殊動產登記至被掛靠人名下可認定系對作為掛靠人的買受人履行合同義務21.【不安抗辯】買賣合同訂立后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存在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逃債等喪失履約能力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以不安抗辯主張免責22.【情勢變更】一方以價格、運費、成本大幅波動為由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須對情勢變更的客觀事實、該事實并非不可抗力或商業風險、繼續按約履行顯失公平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等充分舉證23.【債務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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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換言之,登記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生效要件。在買賣交易中,所有權什么時候轉移一、在買賣交易中,所有權什么時候轉移買賣合同的標的物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交付時起發生所有權轉移。在買賣合同中對于債務不履行或不協助履行標的物的風險通常由有過失的一方負擔。根據合同法規定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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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貨物的風險轉移問題: 我國和一些國際公約所涉及的風險,是指貨物的毀損、滅失的危險,即貨物發生毀壞、滅失的可能。風險轉移是貨物買賣合同中最實際的一個問題,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利益平衡。承運人領受貨物視同買方之代理行為,風險也隨之轉移給買方。《合同法》第149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這個條款作為石材機械企業要特別關注,這樣規定有更利于促使賣方誠實、謹慎履行合同,交付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以這樣的風險責任連同違約責任約束賣方。那么貨物的風險轉移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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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嗎買賣合同多是諾成合同,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買賣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買賣合同,只要買賣雙方對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價格等達成一致意見,不需要交付標的物,買賣合同即成立。有些諾成合同還需要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或登記后才能成立,如房屋買賣、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等,須向有關機關履行登記手續。區分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對于確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風險的轉移時間等都有重大意義。那么買賣合同與諾成合同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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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貨物發生滅失和損害的原因很多,有些損失是買賣雙方的責任造成的,如賣方對貨物包裝不良等;而有些損失是由于風險造成的,如海上風浪等。不同原因造成的損失,其法律處理結果是不同的:因買賣雙方的責任造成的損失,理應由責任方承擔;因風險所造成的損失,則應由承擔風險的一方當事人來承擔。那么貨物所有權轉移產生的的風險由誰承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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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和風險承擔是買賣合同中兩項最重要的內容。”《合同法》第143條規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合同法》第145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同樣,車輛、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動產的風險也自交付時發生轉移。那么合同標的物風險轉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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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一種意見,陳某雖然將車買給易某,但是沒有辦理過戶手續,所以陳某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二種意見,陳某雖然賣車沒有過戶,但是,車子實際已經交付給易某,已經脫離了陳某的實際控制,所以陳某不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責任。其二,本案中作為買受人的易某對汽車已經具有事實上的支配地位,同時汽車的運行利益也為易某所有,這與風險責任的轉移相一致。因此在易某占有汽車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陳某不應再承擔責任。那么買賣未過戶風險由誰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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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乙主張自己雖然實際占有牛,但未付清牛款,牛的所有權仍歸甲,甲未在法律上將牛真正“交付”自己,風險由甲承擔。”但此條規定能否妥當解決上述案例所涉實質問題,需要進一步思索和論證,從而有利于指導我們正確把握風險轉移的司法準則。”二是債務人主義又稱交付主義原則:以買賣合同標的物是否交付為風險轉移界限,而不論標的物所有權是否轉移。那么雙方均未違約的風險轉移原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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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法典合同編第五百九十二條第二款在吸收《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基礎上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共五節:買賣合同的成、、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標的物風險負擔、標的物檢驗、違約責任、所有權保留、特種買賣、其他問題二、亮點修訂第三十條明確在買賣合同中可以適用過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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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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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親生父親病故后才發現繼母名下的房產早在父親在世時,就被繼母通過買賣的方式將房產過戶給了繼母的女兒,這樣的情況真是欲哭無淚,房產到底是否跟自己父親有關,自己是否有繼承權,都成了未知。我們經過努力幫委托人撤銷了繼母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法院判決限期恢復登記至繼母名下。但是,自己能繼承多少份額,期待下一場官司勝訴。
親生父親病故后才發現繼母名下的房產早在父親在世時,就被繼母通過買賣的方式將房產過戶給了繼母的女兒,這樣的情況真是欲哭無淚,房產到底是否跟自己父親有關,自己是否有繼承權,都成了未知。我們經過努力幫委托人撤銷了繼母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法院判決限期恢復登記至繼母名下。但是,自己能繼承多少份額,期待下一場官司勝訴。
??離婚協議寫不好,離婚之后也一堆麻煩事、糾纏不清,一不小心就踩了坑。我總結了7件需要注意的事情,離婚時一定要約定清楚,避免自己吃虧! 夫妻本是同林鳥,感情不和各自飛。離婚雖然自由,但是也要謹慎。防止對方在離婚協議上給您使絆子,無意間就損害了自己的權益。協議離婚一定更要約定的7件事: ??1.撫養費的遞增比。物價上漲,撫養費不變,相當于您在給對方減少撫養費; ??2.孩子戶口的遷移:在離婚協議中,要約定好孩子資料的交接和戶口遷移的問題,防止對方一直拖延; ??3.自己戶口遷移的問題。約定在一定的期限內,遷出戶口,這樣就避免了對方強制遷移的風險; ??4.探視權的時間和地點。防止對方阻止您探望孩子; ??5.財產約定:千萬不要隨便的約定,其他財產不做分割,要是離婚幾年以后,發現對方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還是那句話就會影響到您的分割; ??6.債務的約定:要分清個人債務和共同債務,避免離婚后,還要幫對方承擔還債的風險; ??7,違約責任:避免對方不按照約定,執行的時候不要聽信口頭的約定,白紙黑字一定要這樣簽才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