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未過戶風險由誰擔

導讀:
第一種意見,陳某雖然將車買給易某,但是沒有辦理過戶手續,所以陳某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二種意見,陳某雖然賣車沒有過戶,但是,車子實際已經交付給易某,已經脫離了陳某的實際控制,所以陳某不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責任。其二,本案中作為買受人的易某對汽車已經具有事實上的支配地位,同時汽車的運行利益也為易某所有,這與風險責任的轉移相一致。因此在易某占有汽車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陳某不應再承擔責任。那么買賣未過戶風險由誰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種意見,陳某雖然將車買給易某,但是沒有辦理過戶手續,所以陳某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二種意見,陳某雖然賣車沒有過戶,但是,車子實際已經交付給易某,已經脫離了陳某的實際控制,所以陳某不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責任。其二,本案中作為買受人的易某對汽車已經具有事實上的支配地位,同時汽車的運行利益也為易某所有,這與風險責任的轉移相一致。因此在易某占有汽車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陳某不應再承擔責任。關于買賣未過戶風險由誰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易某于2009年3月份從朋友陳某買了輛千里馬轎車用于跑出租,易某在于陳某簽了合同付錢后,就將車開走,卻沒有辦過戶手續,同年4月份,易某開車將王某撞傷,王某便將易某和陳某告上法庭。
【分歧】
第一種意見,陳某雖然將車買給易某,但是沒有辦理過戶手續,所以陳某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種意見,陳某雖然賣車沒有過戶,但是,車子實際已經交付給易某,已經脫離了陳某的實際控制,所以陳某不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責任。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其一根據公安部《關于確定機動車所有權人問題的復函》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準予或者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因此,公安機關登記的車主,不宜作為判斷機動車所有權的依據。本案中汽車所有權在陳某將車交付給易某時已經發生了轉移。
其二,本案中作為買受人的易某對汽車已經具有事實上的支配地位,同時汽車的運行利益也為易某所有,這與風險責任的轉移相一致。易某作為實際車主,已將汽車實際占有和使用,其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權能是具有直接經濟內容的權能。而對于原車主陳某來說,其雖然是登記車主,但因交付汽車已喪失了對汽車的運行支配和運營利益,汽車實際上已脫離了他的控制范圍,也無管理的可能。因此在易某占有汽車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陳某不應再承擔責任。
江西省九江縣人民法院:吳雨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