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墻遇到境外的詐騙團伙了,他們竊取我的信息,拿住了我的把柄,我已經交付了12000,對方說已經刪除了。該報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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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交通事故私了之后對方又報警交能事故私了后,一方反悔報警一般不會再行受理,但會告知當事人走訴訟程序來給維權,交能事故私了后,一方反悔報警一般不會再行受理,但會告知當事人走訴訟程序來給維權,交通事故協商私了走了以后,對方報警,不算逃逸,發生事故時,雙方都同意私了解決,但又因其他因素請求公安交警部門處理,然而,由于現場變動,已無法查證事故事實,在此情況下,如果交警部門不予以受理,當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來解決雙方的糾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未報警,在事故現場撤除后,當事人又報警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規定的記錄內容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決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雙方對賠償數額自行協商不成又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的,交管部門可以予以立案。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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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兩名犯罪嫌疑人假借某小額貸款公司工作人員的名義要求被害人交付工本費、存入現金是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財物其行為構成詐騙罪。第二種觀點認為兩名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偽裝成某小額貸款公司工作人員在獲取被害人銀行卡信息后秘密竊取卡內資金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其中詐騙是手段盜竊是目的兩者具有牽連關系按照牽連犯從一罪處斷原則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本案犯罪行為可分為兩部分前一部分是行為人以替他人辦理貸款為由騙取銀行卡賬號、密碼及動態密碼等信息。欺騙是為竊取錢財作準備竊取錢財是關鍵手段更是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因此本案不能成立牽連犯。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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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此外,對于一些在犯罪時并沒有與受害人簽訂借款合同的詐騙犯,雖然他們在犯罪時并沒有違反具體的借款合同條款,但是當他們的行為已經造成了受害人經濟損失的情況下,法院會根據法律規定,對罪犯進行損失賠償,當這些犯罪人員被判刑后,有一些問題會浮上臺面,比如是否需要還欠款,這一問題與法律有關,值得我們探討,如果這些犯罪人員在出獄后仍然拒絕還款,那么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犯罪人員在承擔刑罰的同時拒絕還款,那么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總之,詐騙犯判刑出獄后欠款需要還,這是法律所規定的,法院將會對犯罪人員的財產進行查封、拍賣或者其他形式的處理,直到欠款還清為止。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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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然而,如果在民間借貸過程中,有一方使用欺詐手段獲取財物,例如借款人在借款時就沒有償還的意圖或者能力,或者貸款人使用虛假信息或者欺詐手段誘導他人進行借款,這些行為可能構成詐騙罪,5、詐騙罪與民間借貸糾紛,詐騙罪與非罪之間的區分關鍵在于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之目的,借款不還屬于詐騙嗎民間借貸糾紛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詐騙罪,民間借貸糾紛通常涉及的是合同問題,比如借款人未能按約定償還貸款,或者對借款合同的條款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釋。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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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5、法律主觀:被朋友騙了錢應保持冷靜積極聯系朋友,如果金額巨大朋友拒不歸還是可以報警的,應盡量向警方多提供案件相關的線索以促進其偵破案件以利于被騙財物順利追回,6、被詐騙后,追回被騙的錢款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難,但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步驟和建議: 立即報警:向當地警方報案,并提供詳細的詐騙經過和相關證據,2、網上被騙了錢追回來的方式是報警,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后會展開偵查,對于達到當地詐騙罪立案標準的,會作為旦猜詐騙案件立案處理。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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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案情陳某為其貨車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20萬元。四川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陳某的弟弟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詐騙得手后被告人陳某潛逃至外地繼續從事貨運生意3年后終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偽造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騙取保險其行為已構成保險詐騙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那么你知道偽造法律文書已經構成了保險詐騙罪了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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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詐騙罪是刑事犯罪,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違法所得應當追繳、退賠,受害人有權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地方返還詐騙的財物,法律主觀:至于詐騙罪追款,一般是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時返還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對不合法的財產應當沒收,上繳國庫,法律分析被網絡詐騙被騙金額五十多萬,涉案金額就已經巨大了,而且造成被害人自殺的后果,公安機關肯定會高度重視,窮盡偵查手段,將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抓獲歸案,并追回被騙的財產損失。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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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3、境外詐騙的錢是否可以追回來需要視情況而定:(1)被騙子詐騙之后,應當保留好轉賬、聊天記錄等證據,立即報案,境外詐騙的錢可以追回來嗎1、法律主觀:境外詐騙的錢如果報警后公安機關偵破案件追回贓款的,可以追回,4、錢被轉到境外可不可以追回,需視情況而定:(1)向警方提供相應財產證據以及涉嫌詐騙人員的各種信息,錢財可能會被追回,警方將進行調查,并與國際執法機構合作,以追蹤犯罪嫌疑人和追回被騙的資金,境外詐騙的錢可以追回來嗎境外詐騙的錢追回的情況通常比較復雜,但在一些情況下是有可能實現的。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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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犯罪團伙利用高科技設備竊取銀行卡資料和密碼在深圳涉嫌詐騙犯罪十余宗緊盯輸入密碼無遮擋的老式直板ATM取款機利用電子讀卡器裝置、無線攝像頭、刷卡器、空白磁卡、筆記本電腦等高科技設備在市民取款時竊取銀行卡資料和密碼進而將卡內的存款取走,一犯罪團伙利用高科技設備竊取銀行卡資料和密碼在深圳涉嫌詐騙犯罪十余宗緊盯輸入密碼無遮擋的老式直板ATM取款機利用電子讀卡器裝置、無線攝像頭、刷卡器、空白磁卡、筆記本電腦等高科技設備在市民取款時竊取銀行卡資料和密碼進而將卡內的存款取走。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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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信用卡逾期被起訴不去開庭,要是沒有要求必須到庭,被告可以不出庭,但是法院會按缺席判決,如此一來被告就失去了為自己抗辯的權利,信用卡詐騙罪被告不去開庭法院會怎么辦1、信用卡未還被起訴開庭不去的影響是:被告簽收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決,不按時履行還款義務,銀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五千元以上,是數額較大,銀行可以報警,按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信用卡欠款收到法院通知開庭不去會怎樣如果要求被告必須到庭的,但是開庭后經兩次傳票傳喚,沒有任何正當理由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到庭。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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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被網絡詐騙的錢,有可能被追回,這需要受害人配合以及相關部門的重視。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詳細告知騙子的銀行賬號、電話等相關信息。如果是在被騙的24小時之內報警的話,警方可以向銀行申請禁止支付,這樣就可以找回被騙的錢。如果已經超過24個小時了,那么就只能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了。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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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一切的違法犯罪所得是會進行追繳的,而 電信詐騙 的損失能不能追回來,要依據具體的情況而定。一般來說,被電信詐騙的錢是很難追回來的。在遭受到電信詐騙后首先應當及時報警,警方會全力追查,盡量追回被詐騙的數額。對于電信網絡詐騙來說,避免損失的最好方法。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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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主觀:銀行卡被網絡詐騙了,當事人應立即報警處理,并且保留好轉賬記錄、聊天記錄等證據,公安機關會予以調查并盡力追回被騙錢財,涉嫌詐騙一般怎么處理1、涉嫌詐騙一般處理方式如下:行為人意識到自己涉嫌詐騙犯罪時,應當主動就近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相關情況,積極主動配合辦案機關做好退贓、退賠工作,涉嫌詐騙被拘留后家屬應該怎么處理涉嫌詐騙被拘留后家屬處理如果是多人詐騙,拘留時間加上檢察院逮捕的時間最長可以到37天,逮捕后一般有2個月的偵查期限,部分案件會延長,偵查結束除有依法應撤銷案件、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否則,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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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裁判要旨雙方當事人約定在竣工驗收之前交付工程的,不屬于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形,竣工日期仍以竣工驗收合格日為準,二、雙方約定竣工驗收前交付工程的,不屬于擅自使用雙方協商在竣工驗收之前交付工程時,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即使用工程的,并非單方擅自行為,不屬于《建設工程解釋一》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形,故不能產生推定竣工驗收合格以及確定竣工日期的后果,最高法院認為應以竣工驗收合格日為準,主要有以下兩點理由:一、竣工時間原則上以竣工驗收合格日為準《建設工程解釋一》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如果建設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且發包人沒有拖延驗收或擅自使用的情形,則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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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定的離婚退還彩禮的條件有以下幾種:(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法律上沒有騙婚的規定,也沒有騙婚罪,因欺詐而登記結婚也是有效的婚姻,受法律保護,雙方感情不合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那么如果已經結婚了,并且支付了彩禮,一個月之后離婚是否可以要求將禮金進行退還,如果一方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以婚姻為誘餌,隱瞞真實,假借結婚而騙取財物,事后攜款逃跑,數額較大的,涉嫌詐騙罪,建議及時報警,(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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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工程款糾紛成功和解120萬元!但對方不按期支付怎么辦?天用律所專案組指導當事人余先生準備全面的證據資料,為了盡快要回工程款,優先與村委會進行調解談判。經過天用調解中心團隊的不懈努力,運用以訴促調的方案,最終雙方成功和解,法院出具調解書。 雙方約定,村委會需再支付余先生工程款1200000元,分3期進行支付;若未按約支付,余先生可就剩余未到期款項一并申請強制執行,且村委會需再支付相應違約金。 案件成功和解后,壓在余先生心里多年的一塊大石頭終于落地了!村委會也如愿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了第一期還款。但天用律師根據豐富經驗,時刻保持警醒,在第二期還款到期前,多次提醒余先生向村委會催要工程款。但余先生心態過于樂觀,覺得村委會第一期履約支付了,后續支付肯定也沒問題! 期間,天用律師也多次催促村委會盡快支付,歷史再一次重演,村委會以種種理由拖延。直至第二期到期后,村委會一分錢沒付,此時余先生著急了,要求天用律所馬上申請執行。 天用律師快馬加鞭立上執行案件后,與余先生溝通,要求提供對方的財產線索。一方面,天用律師要求法院查控的村委會往來賬戶;另一方面,也與執行法官積極溝通,因為調解書里面已經明確規定,被執行人到期未按期償還,需要多支付20萬元的違約金。 天用律師成功申請執行后,被執行人發現自身銀行賬戶被凍結,而且得知若不按期履行支付工程款,需要多支付20多萬元的違約金后,從之前的拖延到主動找到余先生提前償還了120萬元工程款! 余先生對天用律所專業高效的工作很滿意,也十分敬佩天用律師的專業能力,送來了一面帶著滿滿謝意的錦旗!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業費嗎?答案來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業費?答案是:要交!因為物業服務具有公眾性空置房業主也享受到了物業服務。 此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物業合同糾紛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繳納物業費的當事業主楊某敗訴被判交納拖欠的物業費! 業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業費 物業公司起訴! 2015年5月,楊某在湖南省平江縣某小區購買了一套住宅并辦理了收房手續。同年,楊某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 此后,由于楊某一直未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多次致電和書面催交,但楊某以未真正入住為由拒不交納物業費。 2020年9月,物業公司將楊某起訴至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要求楊某支付物業費,并承擔近千元的違約金。 楊某辯稱,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處于閑置狀態,既未對房屋進行裝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過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所以不應支付物業費和違約金。 而物業公司堅稱,雖然楊某的房屋處于閑置狀態,但物業公司仍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設施的維護、小區的整體綠化和保潔提供了服務,故楊某理應交納物業費,并承擔違約金。 法院判決 業主應按合同支付物業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楊某作為業主,物業公司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為楊某提供物業服務,因此,當事人之間系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楊某應按物業服務合同及相關規定向原告交納物業費。 楊某辯稱辦理入住手續后未實際居住,未享受過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所以不應支付物業費和違約金的主張,不予采納。 依據《合同法》第六十條(現《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判決楊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的物業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業費打折,與上位法不一致,應予以糾正) 審理法官怎么說? “交納物業費是業主應承擔的一項基本合同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 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溫馨提示 物業服務具有公眾性,它的價值在于在滿足公共性服務的同時,達到對整個居住環境品質的提升,最終體現對業主個體的服務價值。 物業費的構成包括保潔費、保安費、綠化費等,大部分是為全體業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設備設施維護的費用,并非針對專門某個業主的服務。 雖然房屋空置,但小區衛生仍需天天清潔打掃,公共秩序必須時時巡查維護,所有設施設備如電梯、消防等費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借走了上百萬人消失,能告他詐騙嗎?
借錢不還報警了警察會怎么處理? 1、欠錢不還的報警警察會一般情況下是不會受理的,畢竟這是屬于民事方面的糾紛,并不會屬于刑事犯罪。只是說如果已經獲得生效判決,在申請執行階段存在著拒不履行判決的,可以按照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處理。 2、欠錢不還屬于民事糾紛,而公安機關主要負責刑事案件和治安管理。所以,欠錢不還不屬于公安機關的管轄范圍,警方不會立案處理。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訴訟、仲裁、調解來解決。 3、 欠錢不還屬于民事案件,一般情況下警方介入的會很淺,不會深入進去,最多也就是調解調解,不會立案。如果以欺詐罪來報案,那么警方會非常慎重,欠錢不還的人是否能構成欺詐罪還不一定。 4、當事人報警的,警察一般只會做調解處理。如果調解不成功,當事人可以選擇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或者是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