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內部勞動規則法定生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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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該條的規定秉承了《合同法》上關于民事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的規定。但是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不同于勞動關系建立的時間,根據《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終止條件等均不得違反國家的強制性標準。那么勞動合同生效的時間在什么時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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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仲裁流程是指勞動爭議發生后,通過仲裁機構進行協商、調解和裁決的一系列程序,一旦裁決生效,申請人可以要求執行勞動仲裁裁決書的內容,如果符合立案條件,勞動仲裁委員會將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發出立案通知書,通知雙方到仲裁機構參加調解,庭審是仲裁流程中的核心環節,旨在通過聽證、質證等方式進一步審查爭議的事實和證據,二、仲裁立案和調解勞動仲裁委員會在接到申請后,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根據情況決定是否立案,而勞動仲裁則是解決這些爭議的一種常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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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三)代書人必須按照申請人的意愿代為簽字代理人完成代書遺囑的書寫后,還需要代為簽字,只有申請人真實授權代書人代為簽字,代書遺囑才具備法律效力,法院經審理認為,代書遺囑中分割財產的部分確實存在疑點,但由于代書人來證實其在書寫過程中確實遵照申請人的意愿和遺囑,因此認定該代書遺囑具有法律效力,代書遺囑的生效條件有哪些&rdquo,代理人必須經過申請人的委托才能書寫代書遺囑,并代為簽字,三、代書遺囑的生效條件(一)代書人與申請人之間必須存在代理關系代書遺囑的核心是代理關系,必須要有代理人與申請人之間的合法代理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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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法》并未將鑒證作為勞動合同生效的條件之一,故勞動合同的鑒證不是勞動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只是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合同制度進行監督、檢查,為用人單位和職工提供政策、法律咨詢服務的一項措施。那么勞動合同鑒證對合同生效的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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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集體合同采取要式合同的形式,需要報送勞動行政部門登記、審查、備案方為有效。集體合同受到國家宏觀調控計劃的制約,就效力來說,集體合同效力高于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規定的職工個人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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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是法定繼承的對稱。是指被繼承人生前通過立遺囑的形式確定其個人財產在其死亡后的繼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那么口頭遺囑怎樣才能生效,口頭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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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勞動合同內容合法勞動合同內容必須合法,就是要求合同必須完全具備法定必備條款,所載法定和約定條款都須符合勞動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終止條件等均不得違反國家的強制性標準。在法律明確要求訂立書面合同的情況下,欠缺書面形式的會導致勞動合同的無效。沒有規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當事人簽字之日即視為該勞動合同生效時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那么勞動合同的生效條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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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規定口頭遺囑能生效的條件為:遺囑人主體適格。即遺囑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遺囑不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意思表示真實。口頭遺囑只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若“危急情況解除”而立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即失效;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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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六款、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答案是肯定的。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工作地點的變更一般被認為是其用工自主權的體現。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所謂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生效后,發生當事人不能預見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致使履行合同將對一方當事人沒有意義或造成重大損害的,該當事人可以與對方就合同的內容重新協商變更或解除的法律規則。那么勞動合同履行地變更條件是什么?需要什么手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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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終止條件等均不得違反國家的強制性標準。在法律明確要求訂立書面合同的情況下,欠缺書面形式的會導致勞動合同的無效。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此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勞動合同生效的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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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后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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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是,《員工手冊》中關于勞動者不盡職責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屬于嚴重違紀行為的規定,明顯過于苛刻,不合情理顯示公平,與解除勞動關系的嚴重后果不相匹配,不宜作為公司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合法依據。但是,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明顯不合情理,有違公平原則。因此,法院認定安華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應以雙倍經濟補償的標準向曹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9614.53元。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那么單方解除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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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本最新解除勞動合同書樣本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后生效;甲方(蓋章)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那么解除勞動合同2倍賠償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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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生效的條件: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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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附條件的合同的效力合同法規定附條件的合同分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故此條件可分為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生效條件又被稱為停止條件、延緩條件是指合同效力發生的條件。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雖然合同已經成立但是并不發生效力只有當條件成就時權利人才能行使權利義務人才應履行義務。條件與負擔不同前者屬于合同的特別生效要件有控制合同效力的功能而負擔屬于合同義務是必須履行的。為了更好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調整了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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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法院都判了,但是呢我這錢現在還是要不回來,打電話他也不接五六十萬呀,我們一家老小也得吃飯呀,你說這事兒怎么辦?這個判決是什么時間下的,上周,沒有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實這個事情很好解決啊,咱們已經拿到了這個法院生效的這個判決書了,拿到判決書之后的話,第一時間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那么法院會一鍵查詢他名下的所有的這個錢款,包括像銀行的存款啊,微信的記錄,然后支付寶上們的記錄啊,包括他的花唄啊,這些的話都會進行查,進行執行就可以了。
勞動爭議和其他的糾紛是不一樣的,遇到勞動糾紛之后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到那里去申請勞動仲裁,不需要交費,提交勞動合同、工資條、社保等資料,會給我們相應的賠償金和補償金。
戀愛期間,情侶相互贈送財物,受贈人表示接受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的規定,雙方成立贈與合同。在對戀愛期間財物來往關系性質進行判定時,主要取決于雙方當時的意思表示,通過往來金額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經濟能力等事實因素進行判定。一般贈與情況下,財產一旦交付或者轉移登記,贈與合同即生效,在無法定撤銷權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贈人返還。彩禮相較于一般贈與,贈與的金額超出表達愛意、增進情感一般性贈與金額的范疇,屬于非生活必須消費且金額較大,且以結婚為目的,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實際上在贈與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條件,一旦雙方無法締結婚姻,受贈人應返還受贈的財物。至于具體金額,可以結合雙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時間長短、彩禮的使用情況、雙方是否存在過錯及給付一方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團隊為你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咨詢。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公司拖欠包工頭工程款提起訴訟的條件: 1、準確選擇被告。 在提起訴訟之時只要選擇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方式的任何當事人,包括一人或幾人作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選擇的首要標準或前提條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證據資料必須充分。 在訴訟前必須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證據資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層次、多方位地進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訴。 3、準確合理的訴訟請求。 拖欠承包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是可以作為一項獨立的訴訟請求提出的,所以為保障訴訟后利益的最大化,當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訴訟請求時,盡量同時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優先受償權這一請求。 4、訴訟請求的范圍。 在訴訟案件中,只要當事人能夠舉證,法院是支持違約金、律師費、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的。
一、可以申請支付令,需要符合下面條件: 1.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有效。 2.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的義務僅限于給付金錢、有價證券。 3.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4.支付令能夠直接送達債務人。 5.支付令必須是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作出。 支付令受理費參照財產案件受理費的1/3收費。若支付令失效轉入訴訟程序,債權人只需補交案件受理費,不會出現二次收費的情形。 支付令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同時基層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案件,不受債權金額的限制。 二、訴訟方式 1.確定管轄法院 起訴前要確定的首要問題是向哪個法院起訴。原告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都比較遠,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寫起訴狀 民事起訴狀應當包含以下內容:① 原告、被告基本情況,原告明知被告下落不明的,應當在訴狀中注明該情況,并盡可能提供被告的信息以及原戶籍地;② 訴訟請求,內容應當具體明確,如系給付物的,應寫明種類和數量;如系給付行為的,應寫明為何行為或不為何行為;③ 事實和理由,是民事訴訟原告對其訴訟請求的佐證和支持;④ 署名和時間,由原告簽名或蓋章,并簽署時間。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3.整理證據 這一步需要我們當事人準備證據資料,制作證據清單。對于欠錢不還這類案件,我們一般要提供借條、轉賬記錄、催款記錄等能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事實的證據,盡可能完整地還原借款過程、原告是否有催款、被告是否有還款等情況。證據主要證明兩點:一是借款合意,二是支付憑證。 4.立案、繳費 即到被告人所在地法院提交起訴狀并提供證據。法立案手續后,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 5.等待法院依法判決 在判決履行期內就對方在法院判決的規定時間內還款。 6.申請強制執行 在判決生效后,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對方仍然沒把錢全給的,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和立案一樣去法院走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