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合同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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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總之,試用期未通過被辭退是否應該得到賠償取決于雇傭關系的性質和雇主的解除雇傭行為是否合法,如果雇傭關系是試用期,雇主在合同規定范圍內行使了解除權,員工一般沒有要求賠償的權利,如果員工在試用期內表現不佳,雇主有權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未通過被辭退是否應該得到賠償試用期是雇傭關系中的一種基礎形式,通常用于評估員工的表現和適合度,但是,如果雇主的解除雇傭關系行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例如涉及性別歧視、性騷擾、違約等,員工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雇主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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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法終止合作協議需要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并需要注意符合法律規定、準備好相關證據、與對方協商解決爭議、遵守保密協議等方面的問題,在終止合作協議前,需要提前準備好相關證據,如合同文本、雙方往來的郵件、聊天記錄等,本文將詳細介紹雙方合作終止合同協議的相關問題,包括分歧化解、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內容,在終止合作協議時,可能會存在爭議,這時需要與對方協商解決爭議,達成一致意見,在終止合作協議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1、提前與對方協商。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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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訂立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與勞動者雙方簽字、蓋章,注明簽字日期,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勞動者應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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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科技公司以宋某有義務嚴格遵守規章制度,不符合崗位錄用條件,試用期內考核不合格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不違反法律規定,蘇州中院審理認為,元某作為公司軟件工程師,在試用期內出現多次未能準確理解且未及時完成公司交辦工作任務的情形,電腦公司對元某試用期考核作出不能勝任的判斷,法院予以尊重,宋某表示不服,認為自己幾次遲到是因為堵車,打瞌睡也是正常生理反應,更何況,當時公司發布的招聘信息里,并沒有把這些瑕疵列為不符合錄用條件,完全是&ldquo。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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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用買賣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合同成立時,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買受人試用,買受人在約定的試用期間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標的物的特殊買賣合同。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試用產品未達到雙方約定的成本消耗經濟指標,但《鋼丸試用協議》是當事人合意,其內容未違反法律、法規等禁止性規定,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被告是否存在非試用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所謂非試用行為是指在試用期內買受人對標的物實施出賣、出租、設定擔保等行為,而原告對此未向本院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存有上述行為;故原告該項要求被告按試用合同約定價格給付貨款的理由不成立。那么試用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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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山東濰坊市近日一企業被勞動監察部門責令賠付試用期未得到工資的張某雙倍工資1800元。近日,經當地勞動部門調解,濰坊市民張某終于拿到在一家公司試用期時的工資。據了解,今年3月,張某應聘到濰坊一家公司上班,雙方口頭協商每月工資900元,張某自到該公司起就要求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公司以前一個月為試用期為由告知張某等等再說。一個月后,張某被辭退。張某認為該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遂將公司訴至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那么未簽試用期合同,賠員工雙倍工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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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租房合同增加房屋折舊費合法嗎?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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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2款明確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管是用單位解除還是勞動者解除,人單位再次招用該勞動者時,不得再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約定試用期的次數限制為一次,是考慮到勞動者的人品和基本能,試用一次即可了解,無需再次試用。而現實中分用人單位利用勞動合同變更續訂等變動和再招用的機會,多次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那么試用期內被解除勞動合同后被重新雇傭是否還要約定試用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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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不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新員工需要在試用期內簽訂合同。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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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情形有哪些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那么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情形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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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工傷期間申請崗位調動是否合法如果是勞動者在工傷期間要申請調動崗位的,必須要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才合法;如果是用人單位未經勞動者同意,單方面要調整崗位的,則是不合法的。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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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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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工資并且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如何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2、勞動者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3、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之一,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的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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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背靠背條款一般是指有償合同中,約定負有付款義務的一方以其獲得在其他合同中某第三方的款項作為其支付本合同款項之前提條件的條款,背靠背條款一般是指,合同中負有付款義務的一方在合同中設置的,以其在和第三人的相關合同中,收到相關款項作為其支付本合同相關款項的前提條件的條款,總承包商在合同中設置背靠背條款限制分包付款時,通常只是在合同中設置以收到發包人工程款為前提,合同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原則,背靠背條款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對自身的合法民事權益的處置,其約定沒有違反法律有關合同效力規定的應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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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生活中這類案件時有發生,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相互贈送禮物和金錢來表達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愛情中,雙方應當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標準,也不要被感情沖昏頭腦。為了避免雙方在分手后產生經濟糾紛,情侶之間的轉賬可進行備注款項性質并保留相關書面證據,以免日后產生糾紛。 如果能夠查明轉賬款項用途,雙方對此產生爭議時該如何認定戀愛期間轉賬的性質?一般來說,如果轉賬留言或紅包描述中,或在款項支付的前后聊天記錄中,表明款項是借款,那么可以認定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關款項要求對方返還。在特殊節日里轉賬的有特殊意義的數額,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借款,否則法院無法支持要求返還的訴求。而戀人間的正常消費、密集、瑣碎的轉賬、來往可視為一般贈與,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還。 現實中還有一種情況,雙方往來款項超過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數額較大,一方主張是為促使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的財物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上述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性質,從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喝酒后簽的合同有效嗎?
工程合同無效,約定的管理費如何處理?收取管理費的方式及風險點有哪些?項目存在掛靠,怎么解決管理費問題?10年法院審判工作實踐經驗,談判、調解、保全、債權轉讓、訴訟,多種定制解決方案,幫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掛靠經營會帶來哪些風險隱患? 一、合同無效。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掛靠經營拿到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如果對方知曉掛靠經營事實,就可以單方面取消合同,并且不支付任何費用。這樣的情況下,掛靠方就會因此拿不到費用,最終無法創造業績和利潤。 二、行政處罰。一般來說,個人或企事業想要開展經營,是需要依據要求獲取經營資格的。掛靠營業執照的方式,屬于是投機取巧的行為,一般被發現就會面臨主管部門的嚴厲處罰。 三、事故責任。因為掛靠經營,是為了減少人員、資產等方面的支出,所以多、半不具有承接業務的能力。一旦發生事故需要承擔更多的責任。因此,掛靠行為從法律上講是不合法的,同時掛靠經營還會為后續生產經營埋下很多風險隱患。
司法部發布律師工作指導案例 為充分發揮司法行政職能作用,做好新時代律師工作,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對法律服務的需求,2022年12月30日,司法部發布3篇律師代理成功的訴訟案例。 此次發布的3篇案例均為民事訴訟案例。案例一“律師代理某建設集團訴某置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案”,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涉及工程招投標、招投標過程中備案合同和非備案合同的效力之爭以及結算合同效力問題,在一審判決敗訴的情況下,代理律師圍繞結算協議的獨立性進行論證,最終贏得法院支持。案例二“律師代理某商業經營公司參與汪某偉訴某蔬菜集團、某蔬菜批發市場、某商業經營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再審案”,為債權轉讓糾紛案,涉及不良資產處理以及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與公司法人的認定,律師從事實認定和二者法律適用的不同作為切入點,釋法說理,最大限度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案例三“律師代理某銀行分行參與某融資擔保公司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二審、再審案”,為執行異議之訴糾紛案,涉及在執行標的上同時存在質權與抵押權如何確定清償順序的問題,律師適用民法典以及《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相關規定進行分析論證,邏輯清晰、結構嚴謹,對相關案件的處理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國法律服務網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務)案例庫”中搜索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