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傳媒公司工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說有試用期,我試用期剛滿七天就被口頭辭退,公司說試用期內沒有工資,請問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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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不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新員工需要在試用期內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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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只要在勞動合同成立期間,就要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限被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應當繳納社會保險;應在勞動合同條款之內約定試用期,口頭約定的試用期不予認可,屬于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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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山東濰坊市近日一企業被勞動監察部門責令賠付試用期未得到工資的張某雙倍工資1800元。近日,經當地勞動部門調解,濰坊市民張某終于拿到在一家公司試用期時的工資。據了解,今年3月,張某應聘到濰坊一家公司上班,雙方口頭協商每月工資900元,張某自到該公司起就要求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公司以前一個月為試用期為由告知張某等等再說。一個月后,張某被辭退。張某認為該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遂將公司訴至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那么未簽試用期合同,賠員工雙倍工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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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科技公司以宋某有義務嚴格遵守規章制度,不符合崗位錄用條件,試用期內考核不合格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不違反法律規定,蘇州中院審理認為,元某作為公司軟件工程師,在試用期內出現多次未能準確理解且未及時完成公司交辦工作任務的情形,電腦公司對元某試用期考核作出不能勝任的判斷,法院予以尊重,宋某表示不服,認為自己幾次遲到是因為堵車,打瞌睡也是正常生理反應,更何況,當時公司發布的招聘信息里,并沒有把這些瑕疵列為不符合錄用條件,完全是&ldquo。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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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試用期內,如果勞動者要提前離開,那么就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這是規定在勞動法中的一項重要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提前30日以內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勞動者要提前離職,在試用期內,就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規定通知用人單位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也就是說,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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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于雇主和公司而言,試用期辭職可能意味著需要重新招聘新員工,導致人力資源和時間成本的浪費,試用期辭職不僅對員工自身有影響,對雇主和公司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在試用期內辭職的具體時間取決于員工個人的情況以及公司的政策,總之,試用期辭職的時間取決于員工個人情況和公司政策,因此,雇主在面試和錄用員工時應盡量準確地評估員工的能力和適應度,避免試用期辭職的發生,減少對公司的不利影響,因此,員工在考慮試用期辭職時需要仔細權衡利弊,確保做出明智的決策。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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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試用期員工應當享有五險一金待遇,但實際執行情況可能因公司和地區而異,4. 自行繳納保險:如公司暫不為試用期員工繳納五險一金,員工也可以自行選擇繳納相關保險,以保障自身的權益,二、試用期員工享有五險一金待遇的注意事項1. 咨詢公司政策:在入職前或試用期開始時,應咨詢雇主或人力資源部門,了解公司對于試用期員工五險一金待遇的具體政策和執行方式,本文將詳細解析試用期員工是否享有五險一金待遇的情況,并提供相關的注意事項,以幫助讀者更好地了解和應對這一問題,2. 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試用期員工在享受五險一金方面的待遇與正式員工基本一致,即應當納入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繳納范圍,3. 與雇主協商:如發現公司在試用期內不為員工繳納五險一金,可與雇主進行溝通和協商,了解原因并尋求解決方案。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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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用期過后未簽勞動合同 員工怎樣維權“試用期主要是用來檢驗新員工的工作能力及個人素質。但是錦州市的李先生在試用期過后,既未被肯定,也未被辭退,這是怎么回事呢?李先生于2009年7月在一家貿易公司正式上班,口頭約定三個月的試用期,三個月后公司為李先生買、辦理各項保險,簽訂勞動合同。據了解,對于單位不簽訂合同的行為,李先生可以與其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也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并繼續履行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那么試用期過后未簽勞動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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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總之,試用期未通過被辭退是否應該得到賠償取決于雇傭關系的性質和雇主的解除雇傭行為是否合法,如果雇傭關系是試用期,雇主在合同規定范圍內行使了解除權,員工一般沒有要求賠償的權利,如果員工在試用期內表現不佳,雇主有權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未通過被辭退是否應該得到賠償試用期是雇傭關系中的一種基礎形式,通常用于評估員工的表現和適合度,但是,如果雇主的解除雇傭關系行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例如涉及性別歧視、性騷擾、違約等,員工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雇主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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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用期離職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需根據用人單位和員工在勞動合同中的約定而定。違約金的數額應當合理,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能反映員工流動給用人單位帶來的損失。用人單位應當積極與員工協商、約定試用期離職違約金,以降低雙方因意外流動而導致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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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用期辭退員工的條件是什么?在試用期被辭退有經濟補償金嗎?企業如何避免用工風險,勞動者如何保障試用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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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用期可以隨時辭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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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用期與服務期重合,勞資雙方均可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服務期違約金的,應當區分解除主體、解除原因等情況處理。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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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對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第三條的規定,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考察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間內。由此可見,試用期應以書面形式寫在勞動合同中,其他形式約定的試用期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試用期條款可以口頭約定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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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試用期中,用人單位證明勞動者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紀、嚴重失職、勞動合同無效等法定解除情形,才能依法解除試用期職工,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而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者有權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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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為了精心照顧父親,特地買房住在父親樓下,直至父親去世,姐妹們都很認可,三方曾達成口頭協議,父親的房屋由朱先生多占有份額。父親去世后,姐妹反悔,還將朱先生訴至法院,元甲律師庭前幫助朱先生準備了充分的證據,庭審中據理力爭并說服法官,法官認可朱先生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最終對方同意調解,多給朱先生幾十萬元的折價款。
朱先生為了精心照顧父親,特地買房住在父親樓下,直至父親去世,姐妹們都很認可,三方曾達成口頭協議,父親的房屋由朱先生多占有份額。父親去世后,姐妹反悔,還將朱先生訴至法院,元甲律師庭前幫助朱先生準備了充分的證據,庭審中據理力爭并說服法官,法官認可朱先生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最終對方同意調解,多給朱先生幾十萬元的折價款。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欠錢不還怎么起訴? 欠錢是一件很常見的事情,但是當有人拖欠債務時,就可能會出現法律糾紛。如果你有人欠你錢,而他不還,你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來追回債務。但是要起訴成功,需要有一定的證據。 在起訴前,首先要明確的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存在債權關系。一般情況下,可以通過書面合同、口頭協議或者其他文件來證明存在借貸關系。此外,也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來判斷是否存在借貸關系。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對于“無因合同”的規定就可以用作判斷標準。 其次要有證明債務已到期并且未能支付的證明。一般情況下,應當準備好到期日前后的憑證或者協議文書來作為依據。此外,還應當準備好相應的電子數據、電子信函、電子郵件、手機短信、承諾書、會計憑證等文件作為補充依據, 使得整個交易流程都能夠得到相應的佐證, 使得整個交易流程都能夠得到相應的佐證, 使得整個交易流程都能夠得到相應的佐證, 使得整個交易流程都能夠真實可信地呈上法庭。 再者, 在立案訴訟之前, 還要對債務人進行必要考察, 相關考察方式包括: 辦理相關民事行為能力宣告手續; 檢驗當事人是否存在隱匿、偽造、死亡或者無法找到; 檢驗當事人是否已將真實姓名、住所或者工作單位告之法庭。 此外, 還要考察一般性歷史信譽情況。 在立案訴訟之前, 需要對歷史信譽情況進行考察, 并收集相應材料。
??哪些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遺囑人立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時都必須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然而,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為了使遺囑人處理遺產的意思表示能夠得到真實、準確的表達, ??首先,遺囑見證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對見證的事項完全理解并清楚其后果。 ??其次,見證人在見證過程中必須保持中立,尤其是見證代書遺囑和口頭遺囑時,不能歪曲、惡意篡改遺囑人的意思,否則被歪曲、篡改的遺囑內容無效。 ??最后,見證人需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能夠準確理解遺囑文字所表達的意思,并在遺囑上簽名。 《民法典》第1140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實踐生活中,部分遺囑人因為不相信外人,傾向于讓自己的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親人來見證遺囑訂立過程,這樣的做法不妥,因為這些人都是將來可能繼承遺產的人,由他們作為見證人難保將來其他繼承人不會有異議,從而引發糾紛。 因此,遺囑人可以邀請村委會、居委會的工作人員或者所在單位的領導、同事,或者身邊德高望重的人作為遺囑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