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條款可以口頭約定嗎

導讀: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對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第三條的規定,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考察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間內。由此可見,試用期應以書面形式寫在勞動合同中,其他形式約定的試用期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試用期條款可以口頭約定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對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第三條的規定,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考察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間內。由此可見,試用期應以書面形式寫在勞動合同中,其他形式約定的試用期不具有法律效力。關于試用期條款可以口頭約定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對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5號)第三條的規定,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考察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間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由此可見,試用期應以書面形式寫在勞動合同中,其他形式約定的試用期不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