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勞動合同應包括哪些條款

導讀: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一、社會保障勞動合同應包括哪些條款
1、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
二、勞動合同的作用
1、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
2、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
3、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三、勞動合同的主要特征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
3、勞動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性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