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違約金條款規定是什么

導讀: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2、也就是說,只有在兩種情況下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條款:一是有專業技術培訓;二是需保守商業秘密即有關競業限制。在當代社會,違約金條款主要指的就是,在合同當中對于違約責任的承擔作出明確的約定,這樣的一種責任的承擔是較嚴格的,需要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來進行的,當然勞動合同當中是沒有約定違約金條款的,除非有一些特殊的情況。。
一、勞動合同中違約金條款規定是什么
1、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其中,根據第2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想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也就是說,只有在兩種情況下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條款:
一是有專業技術培訓;
二是需保守商業秘密即有關競業限制。除此之外,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因而,勞動者辭職時,用人單位如援引簽訂的勞動合同要求勞動者按約定承擔違約金,除上述兩種情況外,勞動者可以主張該約定無效而拒絕承;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并且約定了服務期;
4、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
二、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是什么
1、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注:用人單位出現以下情形,雖然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在當代社會,違約金條款主要指的就是,在合同當中對于違約責任的承擔作出明確的約定,這樣的一種責任的承擔是較嚴格的,需要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來進行的,當然勞動合同當中是沒有約定違約金條款的,除非有一些特殊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