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被辭退也有經濟補償金

導讀:
試用期辭退員工的條件是什么?在試用期被辭退有經濟補償金嗎?企業如何避免用工風險,勞動者如何保障試用期權利?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這要看單位是基于什么原因辭退勞動者。若是認為員工能力不符合要求,但沒有什么證據,此時辭退勞動者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但要是可以證明確實是員工不滿足錄取條件的話,則此時辭退并不需要支付補償。
試用期期限
試用期,這是用人單位對于新員工融入組織的一種考察期間,該期間包含于勞動合同期限內,根據合同期限不同,一般賦予新員工1-6個月不等的考察期。在試用期的新員工,也是受到勞動法、勞動合同的保護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第19條、20條、25條,對于試用期有明確的規定,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及工資標準的關系: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在試用期被辭退有經濟補償金嗎?
根據相關勞動法律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這項權利的行使是有條件的,即要求單位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比如:單位發現員工提供的學歷證書存在偽造、提供的身份證明虛假等。
如果僅僅是認為該員工工作能力不行,而無其他證據就解雇員工,則解雇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因為,工作能力不行是一種很主觀的看法,如果允許以此作為解雇員工的條件,將有可能導致單位惡意規避法律,尋找種種借口辭退勞動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試用期辭退員工的條件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時、無原因地辭退勞動者嗎?回答是否定的。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只有符合上述的條件之一才可以。
勞動合同約定了具體的工作年限,而試用期也是包括在這個期限內的,法律不允許用人單位格外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當然,若是在試用期內單位發現其實勞動者并不符合崗位要求,也就是無法勝任工作的,那可以依法將勞動者辭退,基于這樣的原因辭退勞動者是可以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