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被公司辭退有哪些賠償

導讀:
在試用期中,用人單位證明勞動者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紀、嚴重失職、勞動合同無效等法定解除情形,才能依法解除試用期職工,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而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者有權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在試用期中,用人單位證明勞動者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紀、嚴重失職、勞動合同無效等法定解除情形,才能依法解除試用期職工,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而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者有權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辭退試用期員工,用人單位是否需要給補償第一種情形:試用期內過失解除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勞動者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是按這一條來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就不需要向員工進行任何補償。但這也有相應的前提條件:第一,勞動者入職時,用人單位已與勞動者就錄用條件有了較為明確的約定;第二,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事實。
舉個簡單的例子:小王入職公司時,公司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與小王約定試用期三個月,錄用條件是小王每月能夠銷售十萬元的產品,那么如果小王在試用期內沒有能夠完成銷售指標,單位就可以與小王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的經濟補償。
第二種情形:協商一致解除
視頻中的HR就是在強調這一點,HR堅持在說單位在與女士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但既然是協商,勞動者有權同意、也有權不同意,如果勞動者不同意,則不能視為已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協商同意了,那么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大家所說的N。
第三種情形:違法解除
就是在沒有任何法定事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強行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則可能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也就是大家所說的2N。但是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則需要通過仲裁、訴訟程序來認定。
關于代通知金
還有一個問題就是關于代通知金的問題,也就是“N+1”中的“1”,代通知金意即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三十日告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額外補償勞動者一個月工資。那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呢?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并不是一般意思理解上的,只要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就需要支付N+1,僅僅是在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這些具體情形如下: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除此之外,例如: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僅需要支付N或2N。
試用期被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可以要求賠償嗎?
關于試用期的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將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勞動者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法院提起仲裁、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差額。
試用期被辭退,有沒有經濟補償?
在試用期中,用人單位證明勞動者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紀、嚴重失職、勞動合同無效等法定解除情形,才能依法解除試用期職工,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而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者有權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試用期,勞動法相關規定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