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間意外懷孕公司現(xiàn)在準備想辭退我,辭退理由想用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辭退,但我面試的時候及簽訂勞動合同時并未說明試用期間考核標準,目前為止也沒有給過我考核結果,且勞動合同并未將我的那份給我,試用期間也沒有為我交社保,入職前承諾過有五險一金,目前已入職一個半月,試用期4000/月,未約定轉正工資,如果公司現(xiàn)在辭退我能申請到哪些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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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用期辭退員工需要補償嗎試用期員工是由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具有法定過錯被辭退無需補償,其他情形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違法辭退需要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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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因工負傷,應按照工傷認定的標準處理,用人單位不能以其在試用期內為由拒絕承擔法定的社會保險責任。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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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若員工跟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已經約定了試用期的工資,需要按照勞動合同中的工資進行支付。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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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工傷期間申請崗位調動是否合法如果是勞動者在工傷期間要申請調動崗位的,必須要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才合法;如果是用人單位未經勞動者同意,單方面要調整崗位的,則是不合法的。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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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企業(yè)對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也要行使告知義務絕不能暗箱操作。員工試用期被辭退要注意的問題如果員工出現(xiàn)了下列規(guī)定的任何一種情況被解除了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作出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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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這就促使用人單位必須建立試用期間的考核鑒定制度。用人單位依照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模谵k結工作交接時支付;7、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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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問:我企業(yè)在2005年8月錄用一名女職工,合同期為5年,試用期6個月。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9條第3款規(guī)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但該規(guī)定并不包含《勞動法》第25條規(guī)定的情形,即“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另外,對于《勞動法》第29條的規(guī)定不能孤立理解,應結合法律法規(guī)的其他規(guī)定準確理解。由此可見,女職工在懷孕后,用人單位并非絕對不能解除合同,若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能證明懷孕的女職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那么懷孕的女職工在試用期內可否被企業(yè)解除勞動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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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如下: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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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三、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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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工傷保險法規(guī)規(guī)定,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傷,符合規(guī)定的情形,只要不具備排除工傷事由,就應當認定為工傷。職工在試用期間受傷,這對工傷認定無根本影響。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已經形成勞動關系,如果符合工傷的情形,就可以認定為工傷并享受工傷待遇。核定的各供養(yǎng)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待遇。那么試用期發(fā)生事故是否為工傷,工傷死亡賠償金怎么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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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招錄用員工時首先應向員工明確錄用條件是什么,然后還要明示考核依據和考核辦法,實施具體的考核行為,而不是任由用人單位解釋員工試用期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如果單位不能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但是如果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guī)定的理由辭退員工的,屬于合法辭退,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那么試用期間能要求經濟補償金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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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只要在勞動合同成立期間,就要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限被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應當繳納社會保險;應在勞動合同條款之內約定試用期,口頭約定的試用期不予認可,屬于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國家建立全國統(tǒng)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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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試用期間被辭退有勞動補償嗎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辭退,如果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情形之一的,有勞動補償,該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如果單位屬于違法辭退的,則以經濟補償為基礎支付雙倍給勞動者作為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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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是若是公司有證據證明員工在試用期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并且有過錯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過,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裁員應當優(yōu)先留用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非試用期員工裁員補償標準一、非試用期員工裁員補償標準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非試用期裁員的要依據員工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給予賠償工作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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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者在試用期間發(fā)生工傷事故,公司未繳納工傷保險的,應由公司賠償工傷保險待遇。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而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規(guī)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須停工治療的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試用期中止。試用期非工傷摔傷能辭退嗎試用期非工傷摔傷能辭退嗎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在適用期內職工受傷的雖然不是工傷用人單位也需要給職工一定的治療期限如果治療結束后不能符合錄用條件的是可以辭退勞動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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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期間還未委托就得到了專業(yè)律師的全程指導,不錯過每個細節(jié),更有利于日后的賠償。元甲律師本著利他之心、服務為本的宗旨,全面細節(jié)維權,該案有望突破之前301天誤工期的記錄。早一日委托更是早一日受益!
雙方私下調解時男方只同意每月給撫養(yǎng)費3500元,女方委托律師參與訴訟后,最終法院判決認定男方每月需給撫養(yǎng)費6000元,且判決男方支付分居期間撫養(yǎng)費10萬多元,幫助女方和孩子爭取到最大化利益,再次感受到律師這份職業(yè)的價值。
雙方私下調解時男方只同意每月給撫養(yǎng)費3500元,女方委托律師參與訴訟后,最終法院判決認定男方每月需給撫養(yǎng)費6000元,且判決男方支付分居期間撫養(yǎng)費10萬多元,幫助女方和孩子爭取到最大化利益,再次感受到律師這份職業(yè)的價值。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xié)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jié)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xiàn)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xié)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xié)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xié)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xié)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xié)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xié)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xié)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guī)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發(fā)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離婚后沒有分居,孩子由雙方共同撫養(yǎng),分居后主張該期間的撫養(yǎng)費,法院不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