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員工被裁是否有補償_公司裁員試用期員工給補償嗎

導讀:
但是若是公司有證據證明員工在試用期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并且有過錯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過,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裁員應當優先留用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非試用期員工裁員補償標準一、非試用期員工裁員補償標準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非試用期裁員的要依據員工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給予賠償工作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一、公司裁員試用期員工給補償嗎
1、公司裁員試用期員工一般來說是有補償的。但是若是公司有證據證明員工在試用期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并且有過錯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當用人單位存在某些違法情形時,勞動者可以單方隨時解除勞動關系。這種情況下,雖然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向試用期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解約的。試用期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提前解散的,或因用人單位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二、在公司簽的是無固定期限合同,現在被公司裁員,該怎么賠償
無固定期限合同不是護身符。面對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只是不會再出現合同到期,單位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了。不過,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裁員應當優先留用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公司裁員試用期員工給補償嗎
公司裁員試用期員工一般來說是有補償的。但是若是公司有證據證明員工在試用期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并且有過錯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非試用期員工裁員補償標準
一、非試用期員工裁員補償標準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非試用期裁員的要依據員工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給予賠償工作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