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休年假 公司是否給補償

導讀:
張女士于2005年進某單位工作,2008年下半年依照勞動合同法,提前一個月向單位提出辭呈,單位經過核算,發現張女士當年還有3天的年休假未休完,于是便安排其在余下的時間里將年休假休完,卻遭到張女士拒絕。她認為,只要自己沒有書面提交申請放棄年休假,單位就應當支付其相當于300%的年休假工資。而單位則認為,單位已經安排張女士去休年休假,而張女士拒不休息,過錯不在單位,單位沒有理由再支付員工年休假工資。那么不休年假 公司是否給補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女士于2005年進某單位工作,2008年下半年依照勞動合同法,提前一個月向單位提出辭呈,單位經過核算,發現張女士當年還有3天的年休假未休完,于是便安排其在余下的時間里將年休假休完,卻遭到張女士拒絕。她認為,只要自己沒有書面提交申請放棄年休假,單位就應當支付其相當于300%的年休假工資。而單位則認為,單位已經安排張女士去休年休假,而張女士拒不休息,過錯不在單位,單位沒有理由再支付員工年休假工資。關于不休年假 公司是否給補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女士于2005年進某單位工作,2008年下半年依照勞動合同法,提前一個月向單位提出辭呈,單位經過核算,發現張女士當年還有3天的年休假未休完,于是便安排其在余下的時間里將年休假休完,卻遭到張女士拒絕。她認為,只要自己沒有書面提交申請放棄年休假,單位就應當支付其相當于300%的年休假工資。而單位則認為,單位已經安排張女士去休年休假,而張女士拒不休息,過錯不在單位,單位沒有理由再支付員工年休假工資。
在勞動關系快要結束之時,企業出于成本的考慮,往往會叫員工在離職之前先將剩余年休假休掉。而從員工的角度考慮,往往更希望將“積壓”在單位的年休假“變現”,以獲得較高的年休假工資。
面對上述情況,各單位人事經理往往會有不同的見解和操作方法:
■妥協型:江經理表示:由于單位的規模較大,且管理氣氛較為寬松,所以當單位要求員工休年休假但員工拒絕時,單位往往會希望通過協商的方式對員工進行勸導,如果勸導不成的,單位往往會支持員工的請求,給予其年休假工資。
■強硬型:宋經理談到:單位有權安排員工在指定期間內休年休假。原則上,員工無正當理由拒不休假的,單位無理由支付其假期工資。
■預防加強制型:對于規模不大的企業,企業會要求全體員工在年初便將年休假全部休完,其間單位處于停業狀態。但是在遇到員工享受年休假天數參差不齊時,這樣的操作方法可能會遇到一定的問題。
「法律分析」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5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從法律規定的角度來看,單位有義務為符合法定要求的員工提供年休假,但單位同時擁有統籌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權力。
對于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可能會出現以下幾種情況:
1)單位不安排的,應當支付三倍工資。
2)員工主動放棄年休假,需提交書面申請:按照《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0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3)單位安排,但員工拒休。如同本案所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職工拒休,但又未提交書面申請放棄的。對于此類事情的處理成為法律的模糊地帶,于是本案中單位和員工各執一詞。
兩種觀點的焦點在于,單位安排職工休假,但職工未服從安排,依然來上班,是否能被視為自愿放棄年休假?一種觀點認為:企業安排員工休假即免除了支付三倍工資的責任,員工執意來上班,等同于自愿放棄年休假;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除非員工提交書面申請,否則不能認為其放棄年休假,企業需支付三倍工資。對于此問題,立法者并未給出明確答案。實踐中,兩種觀點都不乏支持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