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是否包括加班費_加班工資是否計入經濟補償

導讀:
陳某對于公司在補償金計算中剔除加班費存在異議與公司交涉無果后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足額發放經濟補償金。陳某認為,經濟補償金基數應當將其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計算在內包括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已根據法律規定支付陳某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金現陳某要求用人單位計算經濟補償金基數時應將加班工資計算在內補足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對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是否應當包含加班工資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均未明確。
一、加班工資是否計入經濟補償
1、在計算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時不應將加班工資包括在內。
2、經濟補償從性質上看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為彌補勞動者損失或基于用人單位所承擔的社會責任而給予勞動者的補償,故經濟補償金應以勞動者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計算基數。
3、加班工資系勞動者提供額外勞動所獲得的報酬,不屬于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勞動報酬。
4、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二、經濟補償金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2、超過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在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以內,比如2.5倍,就不會受十二年的限制,這時勞動者可以拿超過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這超過的部分就有可能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上,這部分還是要納稅。
3、基本上經濟補償金涉及到的都是非員工主要責任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如果是員工主動辭職、主動提出協商解除、故意違反公司規定等情況,公司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按平均工資和工作年限來計算的,有時候涉及到金額還是挺高的,可能是平時工資的幾倍。
職工的加班工資是否需要計入經濟補償金基數
根據上海市高院的判例規定是不包括在內的。經濟補償金應以勞動者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計算基數。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惡意將本應計入正常工作時間的收入計入加班工資以達到減少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標準的則應將該部分“加班工資”計入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
案情簡介
陳某于2012年9月1日進入上海某網絡科技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2年的勞動合同。由于工作性質原因陳某在日常工作中經常存在加班情況。公司均按法律規定支付加班工資。2014年8月31日雙方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決定不與陳某續簽勞動合同并支付陳某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金。陳某對于公司在補償金計算中剔除加班費存在異議與公司交涉無果后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足額發放經濟補償金。
爭議焦點
本案的焦點為,經濟補償金的基數如何確定?
陳某認為,經濟補償金基數應當將其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計算在內包括加班工資。
公司認為,公司方在計算陳某的經濟補償金基數時按其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的所有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計算但不計入加班費符合法律規定。
裁判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后認為,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與陳某續簽勞動合同致使雙方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勞動合同終止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已根據法律規定支付陳某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金現陳某要求用人單位計算經濟補償金基數時應將加班工資計算在內補足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律師點評
本案是關于勞動合同解除、終止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的問題焦點在于是否應當將加班工資計算在經濟補償金基數內。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后勞資雙方對于經濟補償金問題尤為關注尤其是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仍舊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是新的規定。對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是否應當包含加班工資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均未明確。因此實踐中也存在分歧但上海地區大多是將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計算在內其中也包括加班工資。但這一口徑在2013年發生了變化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13年第1期民事法律適用問答中對于計算經濟補償金基數時是否應當將加班工資包括在內有了明確規定。
上海市高院認為,“第一、經濟補償從性質上看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為彌補勞動者損失或基于用人單位所承擔的社會責任而給予勞動者的補償故經濟補償金應以勞動者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計算基數。第二加班工資系勞動者提供額外勞動所獲得的報酬不屬于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勞動報酬。第三從原勞動部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5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來看也應認為經濟補償金不包含加班費。綜上我們認為在計算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時不應將加班工資包括在內?!?/p>
因此根據上述上海市高院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計算員工勞動合同解除、終止的經濟補償金時不應將加班工資包括在內。但是我們應該注意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惡意將本應計入正常工作時間的收入計入加班工資以達到減少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標準的則應將該部分“加班工資”計入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
在此需要提醒廣大用人單位在改變以往操作方法的同時也要意識到法律規定往往是最底線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出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目的愿意在法定標準之上支付經濟補償金也是得到法律支持以及提倡的。
經濟補償金包括加班費嗎
經濟補償金包括加班費嗎
勞動合同解除、終止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是否應當將加班工資計算在經濟補償金基數內。對此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均未明確。因此實踐中也存在分歧但上海地區大多是將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計算在內其中也包括加班工資。但這一口徑在2013年發生了變化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13年第1期民事法律適用問答中對于計算經濟補償金基數時是否應當將加班工資包括在內有了明確規定。
上海市高院認為,
第一、經濟補償從性質上看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為彌補勞動者損失或基于用人單位所承擔的社會責任而給予勞動者的補償故經濟補償金應以勞動者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計算基數。
第二加班工資系勞動者提供額外勞動所獲得的報酬不屬于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勞動報酬。
第三從原勞動部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5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來看也應認為經濟補償金不包含加班費。綜上我們認為在計算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時不應將加班工資包括在內?!?/p>
因此根據上述上海市高院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計算員工勞動合同解除、終止的經濟補償金時不應將加班工資包括在內。但是我們應該注意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惡意將本應計入正常工作時間的收入計入加班工資以達到減少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標準的則應將該部分“加班工資”計入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
但是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包括加班工資的是少數實踐中只計算基本工資的情形仍然是主流。
案例,
陳某于2012年9月1日進入上海某網絡科技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2年的勞動合同。由于工作性質原因陳某在日常工作中經常存在加班情況。公司均按法律規定支付加班工資。2014年8月31日雙方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決定不與陳某續簽勞動合同并支付陳某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金。陳某對于公司在補償金計算中剔除加班費存在異議與公司交涉無果后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足額發放經濟補償金。
爭議焦點,
本案的焦點為,經濟補償金的基數如何確定?
陳某認為,經濟補償金基數應當將其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計算在內包括加班工資。
公司方認為,公司方在計算陳某的經濟補償金基數時按其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的所有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計算但不計入加班費符合法律規定。
裁判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后認為,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與陳某續簽勞動合同致使雙方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勞動合同終止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已根據法律規定支付陳某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金現陳某要求用人單位計算經濟補償金基數時應將加班工資計算在內補足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在此需要提醒廣大用人單位在改變以往操作方法的同時也要意識到法律規定往往是最底線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出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目的愿意在法定標準之上支付經濟補償金也是得到法律支持以及提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