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在洗車店被盜保險公司是否應支付保險金

導讀:
2008年12月23日,原告潘某將單位的一輛廣本汽車停放在成都市一汽車美容洗車店洗車。45分鐘后,潘某前去取車時發現該車被盜。之后,潘某先后兩次與洗車店達成協議,洗車店一次性給付原告公司3個月的交通費1.8萬元,除保險賠償金外,洗車店自愿再另外給予一次性補償3萬元。保險公司在車輛出險后提出,汽車是在養護期間被盜屬免責情形,且原告方已放棄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權,保險公司可不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一審認為,洗車不應當屬于保險公司可以免責的情形,且原告方與第三者協議是除保險賠償金外另外支付3萬元,而1.8萬元已明確是交通費,該項費用不應包含在保險的滅失的直接損失中。那么汽車在洗車店被盜保險公司是否應支付保險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8年12月23日,原告潘某將單位的一輛廣本汽車停放在成都市一汽車美容洗車店洗車。45分鐘后,潘某前去取車時發現該車被盜。之后,潘某先后兩次與洗車店達成協議,洗車店一次性給付原告公司3個月的交通費1.8萬元,除保險賠償金外,洗車店自愿再另外給予一次性補償3萬元。保險公司在車輛出險后提出,汽車是在養護期間被盜屬免責情形,且原告方已放棄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權,保險公司可不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一審認為,洗車不應當屬于保險公司可以免責的情形,且原告方與第三者協議是除保險賠償金外另外支付3萬元,而1.8萬元已明確是交通費,該項費用不應包含在保險的滅失的直接損失中。關于汽車在洗車店被盜保險公司是否應支付保險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8年12月23日,原告潘某將單位的一輛廣本汽車停放在成都市一汽車美容洗車店洗車。45分鐘后,潘某前去取車時發現該車被盜。之后,潘某先后兩次與洗車店達成協議,洗車店一次性給付原告公司3個月的交通費1.8萬元,除保險賠償金外,洗車店自愿再另外給予一次性補償3萬元。
保險公司在車輛出險后提出,汽車是在養護期間被盜屬免責情形,且原告方已放棄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權,保險公司可不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一審認為,洗車不應當屬于保險公司可以免責的情形,且原告方與第三者協議是除保險賠償金外另外支付3萬元,而1.8萬元已明確是交通費,該項費用不應包含在保險的滅失的直接損失中。按折舊、免賠率計算,全損時保險賠償金為152140元,扣除原告方已獲得的賠償3萬元,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不服分別提起上訴,終審則維持原判。
成都中院審理該案的審判長黃-寅表示,洗車是否屬于養護,保險人可據此免責。從一般意義上理解,汽車養護通常是指為保證汽車的正常使用而進行的經常性保養、維修,以及為提高汽車的使用質量、使用壽命和服務水平而進行的加固、改善等處理維護行為,最基本的包括檢查機油、輪胎氣壓、還有如電瓶、空濾、皮帶線路、燈表、配置等按要求養護檢查。可洗車僅是對汽車外觀進行清潔處理,尚未進行一般意義上的汽車養護處理程序。且從含義上理解,養護期間的損失,一般應指養護方造成的損失,被盜應不在其中。故洗車與汽車養護應屬不同概念,該案應適用疑義利益解釋原則,法院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保險公司主張免責不能成立。




